煤矿隐患等级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之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

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解读】

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 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

(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

(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解读】

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

1.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应当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业前未采取开采保护层或者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 2 类情形。

第 1 类,未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

(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

(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

第 2 类,未按规定预抽煤层瓦斯,是指没有按规定采取预

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

(2)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

(3)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 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

(4)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

(5)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解读】

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的,或者效果检验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

(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的(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验证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验证结果的。

(3)保护层开采存在以下情形的:①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②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③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④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解读】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有关规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隐患等级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之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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