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消防工作人员待遇(关于消防员薪资待遇)

银川消防工作人员待遇(关于消防员薪资待遇)(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

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框架方案》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出勤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抚恤标准不得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民政和消防部门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区、县(市)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消防救援人员从事高风险、高危害工作,应与作战部队军人享受同等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户口为银川市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按照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和作战部队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2012〕10号)、《银川市中考军人子女照顾政策实施细则》及其补充通知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学前教育阶段由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就便安排到优质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优先安排到优质小学和初中就读。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于每年4月份向市教育局提交。

(四)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六、财政预算保障

(一)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在现有标准上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

(三)以2018年12月31日现有行政编制消防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为基数,自2019年起按市政府核定的新增消防站数量、编制及实有人数追加经费保障。

此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消防工作人员待遇(关于消防员薪资待遇)(2)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