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关键)

近期,陆川法院法官苏斌承办一件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原告与第三人、被告三人系同胞兄弟,均为同一村民小组村民三人经协议对各人分散的宅基地通过兑换集中在一起,方便各方建房原告、第三人的宅基地相互兑换,原告取得第三人的宅基地后再与被告的宅基地兑换因第三人认为被告得到的土地多,其不愿和原告兑换,后经原告提出由其补偿被告一块宅基地,三方遂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三方关系亲密,一致同意原告补偿第三人的一小块宅基地及第三人相应的一间横屋的宅基地无需栽明在书面协议里当时约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的横屋签订书面协议后,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原告准备拆除第三人的横屋时,被告主张当时未按风俗择好日子,由其择好日子后自行拆除,此外原告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择好日子后,欲拆除由其兑换所得的第三人横屋建房,第三人反悔以该宅基地未和任何人兑换为由阻止发生纠纷后经多方调解均未果,被告即于2019年初占用已兑换给原告的宅基地建房后原告多次抗议及经相关部门调解均未果原告遂起诉到陆川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关键)

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


近期,陆川法院法官苏斌承办一件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原告与第三人、被告三人系同胞兄弟,均为同一村民小组村民。三人经协议对各人分散的宅基地通过兑换集中在一起,方便各方建房。原告、第三人的宅基地相互兑换,原告取得第三人的宅基地后再与被告的宅基地兑换。因第三人认为被告得到的土地多,其不愿和原告兑换,后经原告提出由其补偿被告一块宅基地,三方遂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三方关系亲密,一致同意原告补偿第三人的一小块宅基地及第三人相应的一间横屋的宅基地无需栽明在书面协议里。当时约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的横屋。签订书面协议后,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原告准备拆除第三人的横屋时,被告主张当时未按风俗择好日子,由其择好日子后自行拆除,此外原告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择好日子后,欲拆除由其兑换所得的第三人横屋建房,第三人反悔以该宅基地未和任何人兑换为由阻止。发生纠纷后经多方调解均未果,被告即于2019年初占用已兑换给原告的宅基地建房。后原告多次抗议及经相关部门调解均未果。原告遂起诉到陆川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违约未拆除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横屋及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经合议庭成员合议认为,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相一致。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应属有效。关于诉讼时效,本案为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并无法律规定该类诉讼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亦不成立。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作出了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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