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水稳层验收什么(水稳层施工后路面摊铺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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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8年2月,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博学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改造工程秦淮大道跨中山河桥北一开元路工程施工由博学公司中标。

2、2018年6月博学溧水分公司帝城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博学溧水分公司将秦淮大道改造工程部分路段施工分包给帝城公司,合同价暂定1700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帝城公司(甲方)与原告永昌公司(乙方),签订水稳施工专业分包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溧水区秦淮大道改造工程水稳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供货数量暂定30000吨,工程实行材料固定单价包干。乙方每次供货量累计达到2万吨时,支付乙方2万吨水稳货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确认工程款的70%;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已确认工程量产值的80%,余款2019年12月付清;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内若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

4、双方确认供货总量为13528.1吨,按照约定单价每吨148元计算,价款总额为2002158.8元。根据合同约定,永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帝城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款总额的70%,即1401511元,该部分工程尾款600647.64应立即支付给原告。

双方观点争执:

被告帝城公司认为,该工程没有出具审计报告,而且案涉水稳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2018年度、2019年度帝城公司均进行了大规模的反修,因此,工程款总额70%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帝城公司拒绝支付尾款。

法院观点:

永昌公司施工部分的总工程款已经明确,工程款数额与是否有审计报告无关。更重要的是,按照道路施工的一般程序,水稳层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路面施工工序,而永昌公司施工的水稳层已于2018年10月完工并交付且之后的路面摊铺工序也已完成,帝城公司对永昌公司施工部分已经验收合格,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2年质保期已满,质保金返还条件也已成就;既然质保金返还条件都已成就,余欠的工程款理应全部付清,故永昌公司要求帝城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00647.64元。

律师总结:

1、水稳层是水泥稳定碎石层的简称,通过水泥结合碎石,压实而形成,其特点是具有较高的强度,抗渗度和抗冻性较好。水稳层主要是为后续沥青混凝土铺设作基础。本案中,帝城公司和永昌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水稳施工验收合格后,帝城公司付款至总工程款的70%。实际施工后,双方并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手续,法院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认为,道路施工的程序,水稳层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路面施工工序,因此,被告帝城公司认为水稳层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反驳理由不成立。可见,对于基础性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好工程验收合格的手续。

2、案涉工程由溧水城建发包给博学公司,博学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帝城公司,帝城公司又将其中的水稳作业分包给本案被告永昌公司,案涉工程经过层层分包,根据法律规定,帝城公司与被告永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这并不妨碍永昌公司主张权利,此类层层分包,永昌公司还可以将上述主体全部作为被告,一起主张工程款,这也是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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