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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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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药”含违禁成分,请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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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毛某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宝店铺“某化妆品店”处购买了商品小金丸“泰国泰美丽slim果蔬草本7days”共计9件,商品总价为2142元。

收货后发现这款商品实物及照片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

食用后效果很好,瘦了15斤;第二次购买吃完后,身体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将商品送至检测,发现该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是我国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药)。于是毛某再次购买,拍下视频用作证据。并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十倍赔偿金、相关检测费用及差旅费、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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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商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 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妆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检测费用300元及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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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案例2:以旧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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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成新iphone多处划痕、掉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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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李某处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发货前,李某多次发图片证明其手机成色为95新。高某收到该手机后发现与商家宣传的成色不符。

经查,该手机生产于2017年8月,边框有多处磕碰、划伤、掉漆现象,且电池也已充电400余次。高某发觉被骗,于当天发起退货申请,但遭到商家李某拒绝。于是,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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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李某推荐高某购买的苹果手机为95成新,但根据高某提供证据显示,该手机无论从外观还是电池使用状况上看,均与李某在销售时所陈述的情况不符,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李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货退款并支付高某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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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遭到商家欺诈,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案例3:食品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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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元买吃的,因过期获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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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小李在某商店购买了一些食品,回到家后发现其中一袋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因与商家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过期食品的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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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该商店购买涉诉商品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小李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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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消费者如购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案例4:食品标签存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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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孙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复合肽营养饮品,单价200元。产品标签上标明:肽是组成集体蛋白质的重要组成成分,也是机体吸收蛋白质的主要形式之一。肽具有高生物活性,在生命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品采用小麦低聚肽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为原料,同时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具体添加量及枸杞子、蔗糖的添加量。

因协商未果,孙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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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枸杞子等营养素,但未标示具体添加量,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此种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当然等同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在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涉案产品的上述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孙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但因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故对孙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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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自己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食品时,可以主张退货退款,但不能获得十倍赔偿。

案例5: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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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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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 年双十二期间,朱先生在某网购平台服饰店花费 130 元购买两件某品牌羽绒服,收到货后,发现羽绒服为假冒劣质产品,内胆并非羽绒,实为劣质丝绵。

随即与网购平台和服饰店进行沟通,但服饰店客服一直处于休息失联中,网购平台官方客服并未按当时店铺承诺的假一赔十进行处理,只是同意退 20 元或 20 元平台优惠券。

消费者拒绝了其处理方式,而后平台强行退回一件羽绒服的价款,并随即关闭了消费者的订单和平台反馈渠道,于是朱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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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经法院组织调解,商家履行了退一赔十的承诺,共计 14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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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商家在宣传中承诺了“退一赔十”,本着承诺即践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的赔偿。

案例6:货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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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家具有猫腻,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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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罗某为装修新房,经人介绍到黄某处订购家具,要求全房家具主材、辅材均需采用美国红橡原木制作,不得采用指接木。

黄某将红橡原木样品交予罗某确认后,罗某向黄某订制房门、橱柜、吊柜、衣柜、电视机柜等家具,家具价款合计30897.72元,罗某陆续向黄某支付21000元家具款。

黄某安排工作人员陆续将做好的家具上门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因两张房门不能完全闭合,黄某将房门卸下返厂维修,返修后仍不能完全闭合。此后,罗某发现其他家具已存在开裂、变形等问题,怀疑家具材质有问题,罗某遂将家具油漆刨去,发现家具材料不是红橡原木,而均是采用的指接木。

罗某多次与黄某协商,且向株洲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后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家具价款,并按家具价款三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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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黄某双方明确约定采用美国红橡原木制作家具,并指定必须为非指接木。黄某向罗某供应指接木家具,属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时以次充好,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罗某主张黄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别被无良商家忽悠 无良商家套路万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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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品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民法基本原则。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作为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真诚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作为消费者要合理消费,理性维权,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同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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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

要提高维权能力。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购物消费凭证,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

要依法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如与商家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通过诉讼解决。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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