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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本票

英文名:Promissory Note

类别:票据法

概述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依此,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2)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3)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一、本票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

(一)依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可将本票分为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二)依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可将本票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以及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三种。依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确认的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

(三)依本票的出票人,可将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依此,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二、本票的特殊规则

大多数国家立法均以汇票为中心,本票则在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准用汇票的规定,我国亦然。因此,只需就本票的特殊规则加以考察即可。

(一)本票出票的特殊规则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因此,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对本票出票人来说,其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此外,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还是一种最终责任,即出票人一经付款,全部本票关系就归于消灭。

对本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既已确定,因而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二)本票见票的特殊规则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因而我国票据法中不存在本票见票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至第80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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