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养犬的最新规定(赣州多地发布通告)

一直以来

狗狗就受到人们的喜爱

越来越多人把狗狗当小朋友养

依法养犬的最新规定(赣州多地发布通告)(1)

近年来

在城市养狗狗的人越来越多

犬吠扰民、随地大小便、疯狗咬人

遛狗不牵绳等现象时有发生

影响城市形象也影响市民人身安全

依法养犬的最新规定(赣州多地发布通告)(2)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

赣州多地公安部门发布通知

在城区开展无主犬、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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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滑动翻看)

赣州市赣县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赣县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赣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赣县区主城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应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赣县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每年到赣州市赣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赣州市赣县区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须佩戴犬牌并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赣州市赣县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公安110;

梅林派出所:0797-4432859;

区城市管理局:0797-4439110。

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

赣州市赣县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赣县区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赣县区城市社区管委会

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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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于都县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于都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于都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公安110

贡江派出所:0797-6338903

工业园派出所:0797-6329110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0797-6239132

于都县公安局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于都县农业农村局

于都县市场督管理局

贡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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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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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饲养犬只采用圈养的方式,并尽量减少犬只噪音,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外出时请用绳索牵好,并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惊吓或犬只伤人。带废纸、粪袋,及时做好犬只排泄物的清洁工作,请勿放任犬只于公共场所排泄。如在苑区内发现有流浪狗,将其捕捉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三、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四、在人流密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蓉江派出所 0797-6612745

金鸡派出所 0797-6632897

工业园区派出所 0797-6636289

南水派出所 0797-6630110

区城市管理局 0797-6795110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依法养犬的最新规定(赣州多地发布通告)(3)

小编了解到

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

《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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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城区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蓉江新区(以下简称“五区”)。五区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在各自辖区内划定限制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限制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犬只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1、五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牵头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养犬证发放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

3、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4、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査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8、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五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养犬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捕捉,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收容和无害化处理。

9、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劝阻,责令整改;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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