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评价(何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一项工作,这就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这是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摆脱困境的重要原因,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安全生产法评价?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安全生产法评价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一项工作,这就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这是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摆脱困境的重要原因!
不信的话,我们可以问一句“何谓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你能回答出来吗?
可能有很多人难以回答或不能准确回答;如果上网查询,可能也很难找出比较准确的答案,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难堪的现状!
关于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标准规范,也是少之又少。
在建筑行业,曾有关于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的计划,后来标准制定并发布了,但是其标准的名称变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安全生产条件”变成了“安全生产”,其标准的名称不再用“安全生产条件”这个名词,而标准中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也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12项安全生产条件。
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难以面对的现实!
即大部分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本没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这项工作要求的,即使有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也是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真正要求大相径庭的,例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可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一直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标准在使用,所以误导了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开展,这是不争的事实!
顾名思义,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的评价,如果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状况不能做出科学、规范的评价,何来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如果连安全生产条件的状况不能掌握,何来有效地抓住安全生产管理呢?!
为何说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因为《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首条提及的就是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当前的现实是,有可能不少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毫无忌惮地从事生产活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根本不知晓如何监督或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才是当前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连“安全生产状况”都没搞清楚,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何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里的“安全生产状况”就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实际上就是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要求,一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最大隐患有可能就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以,不知晓或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就不可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对于企业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离不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讲更离不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对于高危企业监管来讲,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对高危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也就是进行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必须继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这里的发现必须是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或规范实施的,所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也离不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到来之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好的企业,可以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可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也离不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其中判定安全生产管理好的企业不再审核的重要依据还是离不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原先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至少为优良。
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重新审核企业仍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的期限,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初衷的。
实际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企业在检查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状况时就是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为依据,定期的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效地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地开展。例如某建设工程项目上,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进入施工现场时都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不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地进行整改、完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操作实务》一书相关案例)。
当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必须要依据标准规范进行,他们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所用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
据悉该规范正式实施后一年多的时间,依据该规范已对5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近150多个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不少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评价绝大多数企业及时恢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一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邀请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为及时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了可能。
所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者必须学会并掌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方法,更好地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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