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森林防火指挥(四川发布史上最严防火命令)
史上最严防火命令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史上“最严防火命令”,明确指出,1月1日至6月30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22日,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一批在林区违规用火案例,截至2月2日,全省共办理违规野外用火案件474起,拘留299人,警告39人,罚款160人,罚款47720元人民币。
甘孜州多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警方处理
焚烧秸秆、垃圾,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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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蒲江县成佳镇村民高某某在万民村7组茶地里焚烧茶树杆,因焚烧地不远处就是山林,易引发火灾,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高某某处行政罚款二百元。
当事人野外违规用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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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吉史某某在宜宾市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某村距离林地8.6米范围多处焚烧秸杆,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吉史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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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宜宾市高县文江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经查,袁某某于1月24日晚在自家耕地内点火焚烧干枯的包谷杆和杂草,并在点燃火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发展。高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依法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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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宾市屏山县中都镇某村,违法行为人周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放的荒草、秸杆并引发火情,被屏山县森林警察大队立案调查,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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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13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美姑县尔合乡巡逻时发现吉库某某在木子达(小地名)的林地旁焚烧垃圾,随即到达现场制止。因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吉库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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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0日,美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督查森林防火过程中,发现马海某某明知是禁火期并且没有取得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拖村1组距林地不到100米的耕地焚烧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马海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林区吸烟,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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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14时许,包某某在热枯小沟林区捡柴时野外违规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依法给予包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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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道孚县扎拖乡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镇尔吉某某在仲尼镇折多村林区公路边吸烟,被道孚县公安局扎坝片区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当场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七美某某、尔吉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熄灭的杂草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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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经调查:王某某、李某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违规野外吸烟。据查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李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针对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涉嫌构成的未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理塘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县林草局办理。
野外违规用火,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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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9时许,郑某、西某在甘孜州丹巴县章谷镇水子一村用火柴点燃可燃物融化冻冰,清理排水沟。郑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况下未向乡、村两级报备和请示,并且无法出具烧火相关手续,同时房屋修建承包人张某放任郑某等人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郑某某、西某和张某某三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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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巴塘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在开展防火检查时,发现有2名企业人员(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违规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立即将两名违规人员移交该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警方对野外违规用火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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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巴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波戈溪乡果四代山附近发现有烟点。经查,该烟点为波戈溪乡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时引起,四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山区用火,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四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在过火后的现场勘查取证
林区燃放烟花爆竹,遭起!
2021年2月7日上午11点,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到四合乡护林防火巡逻队队员报警,称马什洛村有人在山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阿苏某某因长年患病,去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为此找人算命得知,要通过燃放鞭炮才能将“病魔”送走。为早日恢复健康,阿苏某某不顾政府禁令,心怀侥幸带了两串鞭炮上山燃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依法对阿苏某某进行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小孩玩火,大人遭起!
2021年1月3日,甘孜州白玉县破获一起草原火情案件。经调查,12月31日14时许,14岁的洛某和9岁的彭措某某在大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在自家牛棚玩耍时,因天气寒冷点燃一处草堆取暖。烤火过程中,火苗引燃周边杂草并向外蔓延。
因嫌疑人洛某、彭措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该起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975.15亩(合计:65.01公顷),火灾现场系草原且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现待上级林草部门鉴定文书送达,将及时移交到县林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已经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荒草莫乱烧!
烟花莫乱放!
林区莫抽烟!
史上最严防火令不是开玩笑的!
小编想说:
不要因为一时冲动
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现在春季天气干燥
一定不要带火种上山!!!
内容来源丨四川消防119、四川应急
来源: 宜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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