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长春市供暖条例(长春就供暖测温及退费征求意见)
家里暖气不热,要求供热企业来测温,这温度究竟该怎么测?如果不达到温度该怎么办?退费该退多少?什么情况下不能退费?在当前的供暖期,相信是很多百姓关注的问题。
20日,记者获悉,为保障居民依法依规进行测温退费,《关于住宅供热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温度检测退费通知》)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的市民可于2018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向长春市公用局反馈。电子邮箱:ccsgrb@163.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长春市公用局供热处;邮编:130028。
什么情况为供暖不合格?
采暖期内,住宅主要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室内空气温度在18℃及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咋申请测温?测温有时间限制吗?
居民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偏低,应当首先向供热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
供热企业接到测温申请后,应当于接到申请30分钟内与用户联系,2小时内入户测温(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居民用户反映时可调整)。
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咋整?
居民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企业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有争议等情况。
居民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供热主管部门接访后,督促供热企业查明原因,尽快协调改进,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存在争议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户测温。
哪些可以作为退费依据?
采暖期内,街道、社区、居民均可对供热运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区级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级供热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街道、社区、居民反映,对供热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供热质量不合格的,除督促整改外,供热参数、检查记录可作为退费依据。
测温低于18℃能退多少费用?
退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连续停热2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围内所有热用户退费;居民住宅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
实际检测温度为16.5℃-17.9℃的,退还30天热费的80%;15℃-16.4℃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0%;14.9℃以下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5%。(按最低温度执行)
什么情况下不能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还热费,包括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退费有哪些裁定程序?多久能退费?
到户进行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报告及本规定,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现场检查供热参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出具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报告,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居民用户提供测温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并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在收到居民用户退费裁定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费。
供热企业拒不退费的怎么办?
供热企业不按本规定退费,长春市公用局和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按本规定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区供热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供热企业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什么?
供热企业应选择热网中间、末端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设立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供热单位,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应不低于用户数的3%;101万-500万平方米的供热单位,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应不低于用户数的2%;501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单位,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应不低于用户数的1%。每月检测不少于2次并经用户签字确认,室内空气温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供热企业设立的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情况,应在每年10月25日前报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的有关资料中,应包括用户在供热区域中的位置、楼栋编号、房间号及联系电话等内容。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统计表报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记录将作为对供热企业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评价依据。
长春市公用局信息请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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