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转载别人的原创文章侵权 网站大量移植微信公众号文章

“微信”,已成为大家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通讯和资讯获取的工具。但要注意了,虽然微信公众号所发表的文章都是公开的,倘若将其大量“移植”到其他网络平台,当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不,一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点击量也高,被腾讯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今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布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公众号转载别人的原创文章侵权 网站大量移植微信公众号文章(1)

“移植”微信公号大量文章被诉不正当竞争

微信是一款在全世界范围有超过10亿人使用的手机应用,由腾讯科技公司等公司共同运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微信平台汇聚的公众号已逾数千万,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体量、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网络影响力均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一致认可。

某聚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点击量很高,腾讯科技公司认为,某聚公司将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移植于“今日看点”,导致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大量流失,极大分流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某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被告辩称部分文章获作者授权 并未获利

面对控诉,被告某聚公司辩称,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公众号文章信息,被诉运营网站、APP上刊载的部分文章已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本质上系作者的自身行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自由选择在何种媒体、以何种方式发布文章。原告并未与平台用户签订任何独家协议,无权限制用户仅在原告所经营的平台上发表文章。被诉网站与原告平台区别明显,不存在混淆行为,两者之间界限清晰,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原告并未因被告的行为蒙受任何损失,被告也未因此获得收益,故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损失

越秀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今日看点”网站中提取文章标注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数量共计5583篇,涉及微信公众号的数量 171个,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总点击量83273289次。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今日看点”网站已关闭,“今日看点”APP已从手机软件应用商店下架。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难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数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综合案件事实来看,原告主张对微信公众平台享有合法权益,认为被告某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本案不正当竞争之判断,需要认定被告对微信公众平台有无竞争利益。

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次考虑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有无竞争关系、被告的竞争行为是否使原告竞争利益受损,即“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是判断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步骤。

一方面,微信公众号平台需要投入经营成本,也需要支配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取收益。该收益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流量所创造的商业收益,该收益因微信用户数量巨大,平台影响力显著而变得稳定。因此,原告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享有的收益,具备了合法、稳定、归属明晰等特点,属于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而且,只有存在竞争关系,才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公众号经营者提供发布文章或信息的平台,通过聚合各公众号内容,从而聚集网络流量,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得收益。被告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亦是聚合其他主体发布的文章或信息,通过网络流量吸引商业广告,从而获得收益。如果双方平台聚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就会形成替代关系。被告经营的网站及APP从原告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5583篇文章,产生点击量逾8千万次,据此不难认定,“今日看点”网站及APP的“移植”行为,已在涉案文章范围内对原告的服务产生替代效果,双方在本案中存在竞争关系。

再者,被告“移植”微信公众号文章的行为,已在涉案文章范围内对原告经营的服务产生替代效果,必然会减少原告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网络流量,进而影响原告的广告收益,造成原告损失。

为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赔偿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原告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且为故意、有目的地实施侵权行为等事实,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至于原告提出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之主张,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且“今日看点”网站及APP已关闭,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会随着本案审理终结及裁判文书上网而被逐渐消除,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网络平台“不问自取”行为当心承担法律风险

经办法官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权益保护法和行为规制法两方面属性。对于非类型化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从权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两条不同路径予以判断。

本案涉及的“移植”微信公众号文章是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不正当行为区分为“权益保护型”和“行为规制型”两类,并从遵循“权益保护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判路径对涉案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审判思路具有创新性,案情本身也较为典型,为网络平台“不问自取”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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