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止买到传家宝(正规资质背后隐藏惊天骗局)

今天

我们就以一起受害人数量高达240人

涉案金额高达437.3万元人民币

的文玩诈骗案件

为大家揭秘文玩拍卖骗局的套路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等人,先后成立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某藏宝拍卖南京有限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等11人从事虚假代理拍卖收藏品业务并组织20余名业务员在网上发布征集收藏品广告,以代理拍卖收藏品的名义吸引客户前来公司商谈,过程中通过虚抬收藏品价值、虚构高拍卖成交率等手段,诱使客户与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在境外组织虚假拍卖故意制造流拍,骗取每名被害人五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的“服务费”,受害人达243人,涉案金额共计437万余元。

一出出配合默契的好戏

“与我们公司合作的台湾某拍卖公司是台湾拍卖行业龙头企业!

经过我们老总亲自点评过的藏品基本价位合理都能出手,不是很大问题!

您放心!我们历代成交率都是很高的,去年秋拍成交率在42.7%呢!”

某藏宝公司运营模式是首先由公司通过运营网站发放广告,然后吸引受害人到公司来洽谈业务,销售人员一般经过统一培训,按照“话术本”给客户“洗脑”。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与其他文玩诈骗公司不同,该公司聘有专业的文物鉴定师,也拥有正规拍卖资质,然而被告人却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非法的勾当。

资料图

被害人带着藏品到某藏宝公司后,只要不是假的离谱,鉴定师张某一律说是真品,夸大藏品收藏年代,业务经理通过虚构资历、虚抬藏品价格、虚报拍卖成交率等手段欺骗客户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收取被害人几千到十数万元的“前期服务费”。

一场场反复演出的大秀

经过被反复地“洗脑”后,在业务员的诱导下,受害人往往对自己的藏品做出过高的估价,同时被告人也允诺会将藏品送至台湾或者新加坡的拍卖会上去拍卖,殊不知一场更大的骗局即将拉开序幕。

为防止被害人到拍卖现场发现异常导致骗局败露,被告人王某与一台湾籍女子合谋,王某提供拍卖师,该女子在台湾、新加坡等地联系群众演员组织“拍卖会”,业务员则向被害人宣称将藏品带至境外的国际知名拍卖行拍卖,并以各种理由阻挠被害人到拍卖现场。

拍卖会整个流程看起来毫无破绽,然而实际上,该公司从2017年成立到案发,送至境外上拍的千余件藏品,无一例真实成交。

一次次虚弱无力的辩解

“我不认罪,我在公司期间觉得公司是合法的。到公司后只听说一个客户的藏品成交,其他就没听说成交了。”

“我也怀疑过,但是公司证照齐全,我也没有证据。”

本案提起公诉的12名被告人中,除7名管理人员外,还有洪某等5名业务员。审查逮捕阶段,洪某等人表示不认罪,并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然而检察官从微信聊天记录、各类网络信息中找到了突破口。

第一,业务员的辩解看似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明知公司业务可能有诈骗嫌疑而放任并积极参与公司业务的心态,也可构成诈骗罪;

第二,证据表明,5名业务员或者参加过拍卖会,或者听参加拍卖会的同事说存在假拍,或者私下讨论公司有问题,结合公司两年内多次更换公司名称、地点,多次遭遇流拍客户质疑,接触到同类公司被依法查处等各类网络信息等因素,足以认定各业务员对公司的套路早已心存怀疑、心知肚明,在此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许以高拍卖成交率的承诺;

第三,从参与的数额看,洪某等5名业务员在短短几个月为公司带来上百万所谓“前期服务费”,并且绝大部分业务量是在2019年3、4月份完成的,被害人涉及到除江苏南京之外的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然诱骗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其犯罪数额分别为12万元到437万余元不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应予起诉。

怎么防止买到传家宝(正规资质背后隐藏惊天骗局)(1)

▲建邺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刘小慧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文玩拍卖诈骗团伙逐渐把诈骗目标锁定为收藏鉴赏专业知识欠缺、拍卖交易经验不足、对藏品估值期待较高的收藏品卖家。根据《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中关于“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拍卖界行规,成交后付费虽非法律规定,但已是行业惯例。包括本案243名被害人在内的很多收藏品卖家对此毫不知情,最终纷纷“落入圈套”。

检察官提醒

收藏品卖家在拍卖藏品时,需认准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正规拍卖公司在藏品未成交前一般不会向卖家收取任何费用;如需签署藏品回购等合同,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特别是老年收藏品卖家,参与藏品投资与拍卖,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电话、网络推销,谨防“套路拍”陷阱。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第十条: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这正是

收藏套路深,眼睛要擦亮。

投机有风险,自己多掂量。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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