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通知(惠州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为更好地发挥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执行标准和实施要求。
《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5日起,全市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均要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随着近年来建筑节能工作大跨步,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形式得到长足发展。一方面,新建建筑装配式比例有序提升,从2020年的8.3%上升到2022年的19.35%;另一方面,装配式产业基地集聚发展,中建钢构、杭萧钢构、有利华建材等一批装配式产业基地相继落户投产。
“装配式建筑量的增长和基产业地建设集聚是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结合当前“双碳”建设的目标,惠州装配式建筑工作和建筑节能事业仍需‘加速度’。”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在陆续搭建起装配式建筑行业专家库和人才培养机制的同时,也在不断梳理既有的各项规范文件、规划,不断完善管控体系,指引行业节能高效发展。
《通知》的实施则是对于前期规范文件的一次完善。
早在2019年11月,惠州便印发实施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要求: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项目均按以下要求执行:1.政府投资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3.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有35%以上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
尽管文件提出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但表述内容过于概况和笼统,具体到执行环节则面临着理解偏差和不够明确。新通知结合过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同时也对单体面积小,标准化程度低,实施难度大或不具备实施条件、推广价值低等情况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具体到实施范围,《通知》明确,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100%比例实施;对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也均采用装配式建筑,100%比例实施;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
与此同时,该通知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也做出了明确规范,要求按照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项目标准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通知同时明确了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的建筑类型。
此外,该文件对于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称,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链接: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的建筑项目类型
1、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记者】张峰
【通讯员】罗杰
【作者】 张峰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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