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败诉不腾房的后果(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

承租人败诉不腾房的后果(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1)

房屋租赁期满,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到期拒不搬离怎样处理,如何解决?

案情背景

承租人败诉不腾房的后果(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2)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某底商住宅楼1-2层商业6室;租期为一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装修期限为30天;每年租金12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房屋,被告一直拖欠房租6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租金65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还清,若到期未还自愿承担该欠款20%的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租赁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提出续租,亦未搬离案涉房屋。2021年9月16日,李某方通过微信方式向张某发出《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告知其于2021年9月18日前结清使用房屋费用并腾空房屋,若到期未腾空房屋,则收回房屋等内容。张某回复收到。2021年9月18日,张某未搬离,李某自行将案涉房屋腾空。因张某至今未支付欠付租金,故李某起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承租人败诉不腾房的后果(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3)

审理经过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某与张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张某欠付李某租金65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租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承租人败诉不腾房的后果(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4)

李某与张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供稿/裴蕾 编辑/司宇 校稿/张丽华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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