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后还可以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达成协议后)
当事人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赔偿13000的协议,交警来了看到是私了就没有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对方履行了协议,但是现在一方当事人出现新病情,置换股骨头,医疗费一项都超过对方赔偿额,现在起诉时需要撤销和解协议还是可以直接起诉?,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交通事故起诉后还可以要求赔偿?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起诉后还可以要求赔偿
当事人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赔偿13000的协议,交警来了看到是私了就没有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对方履行了协议,但是现在一方当事人出现新病情,置换股骨头,医疗费一项都超过对方赔偿额,现在起诉时需要撤销和解协议还是可以直接起诉?
关于“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问题的案例检索报告
目录
一、检索目的
二、检索关键词
三、检索案例
1.舒长明与李雪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薛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陈某与马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检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五、检索结论
一、检索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受害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往往会约定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等。那么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受害人发现病情加重或构成伤残,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下面我们结合法院的案例予以分析。
二、检索关键词交通事故 调解协议 再次起诉
三、检索案例 1.舒长明与李雪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件类型:民事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6号
本院认为:
2013年2月26日15时15分许,李雪梅驾驶渝A78E26号小型轿车,在璧山璧泉路红绿灯口与舒长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舒长明受伤、李雪梅车辆受损。交警人员到现场后通知双方到医院,舒长明被诊断为:双侧锁骨陈旧性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部分陈旧性,左侧第五肋骨可能为新发骨折。李雪梅支付了舒长明的全部检查、治疗费。同日,李雪梅为甲方与舒长明为乙方进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赔偿乙方500元整包括所有的一切费用;二、本赔偿协议为一次性赔偿,事后互不相找;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李雪梅支付了舒长明500元,璧山交通警察大队未作出责任认定。
2014年1月27日舒长明诉至法院,请求:1、李雪梅依法赔偿伤害费914元;2、依法对伤害作司法鉴定,并对精神损失费给予赔偿;3、其伤害一直到现在没有好转李雪梅要负责;4、本案诉讼费由李雪梅承担。
在一审审理中,舒长明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本次事故所致的舒长明是否有新的骨折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一审法院委托了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鉴定中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要求舒长明补充既往病历材料(本次受伤以前相关住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一审法院告知舒长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既往病历材料,但舒长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既往病历材料,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9日终止鉴定,作退案处理。
另,2013年2月26日,舒长明产生医疗费108.8元,该费用已由李学梅支付。2013年8月20日,舒长明产生医疗费805.5元。李雪梅驾驶渝A78E26号小型轿车与舒长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后,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李雪梅已按协议支付了款项。舒长明要求李学梅赔偿其医疗费914元,由于事故发生当天即2013年2月26日,舒长明检查产生的医疗费108.8元,系李雪梅支付,而其余的805.5元医疗费是2013年8月26日产生,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较远,无法证实与该次事故具有关联性。同时,舒长明要求对本次事故是否导致新的骨折进行鉴定,由于舒长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既往病历材料,致使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终止鉴定,作退案处理。因此,舒长明要求李雪梅等赔偿医疗费914元及精神损失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舒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舒长明的再审申请。
2、2018年4月20日13时28分,薛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宜兴市徐张老线张渚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宜兴市徐张老线张渚段宜广线路口闯红灯,与沿宜广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薛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关于薛某的赔偿,双方曾于2018年4月28日就误工、护理、营养等事宜协商一致,但该签订协议时未考虑到伤残赔偿金,显失公平,现薛某受伤处仍活动受限,时常疼痛,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三方调解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4520元(其他已支付项目已经革除);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撤销薛某、徐某、杨某与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薛某59820元。
三、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薛某、徐某、杨某与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未考虑薛某的伤残情况,显失公平,现薛某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3、2018年9月,马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马某签订赔偿协议,并由陈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已收到马某住院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康复费等共计4万元,其余损失与马某无关。
为尽快获取赔偿,陈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在陈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8万元人身、财产损失中,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陈某全部赔偿款。
2021年7月,陈某因行内固定取出术二次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1万元。出院后,陈某再以新的赔偿标准诉至法院,变更诉请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核心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其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对自己的医疗费花费及治疗情况均有全面、客观的了解,此时与被告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在协议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维修费等均予以考虑,且陈某以承诺书的形式声明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合计4万元,由马某赔偿,不再提出其他要求。现陈某二次住院后再以新的赔偿标准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参照后续鉴定的各项情形,受害人可获得赔偿数额与实际赔偿差价数额为2万余元,但陈某考虑被告赔偿的效率、成本等情形选择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作出一定的让步,并未达到显示公平的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四、检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五、检索结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否能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有不同的结论。
案例二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有权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其他情况发生,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受害人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一、对于事故一方在达成协议后起诉至法院,若诉讼请求不包含在调解协议已确定的内容中,则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
二、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则应认定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在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之后,重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案例三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据主审法官张衡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类机动车普及率逐年攀升,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亦不断增加。一旦出现事故,为了尽早摆脱矛盾纠纷的困扰,以及更快地实现自身利益,权衡利弊后, 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和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但在协议签订或履行后,也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
当事人往往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从而主张更多的赔偿。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点、治疗情况、伤情变化、身体康复状况及伤残等级误差等,只有在一次性赔偿协议确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出入时,才可能推翻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会认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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