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强拆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9年3月某日,牛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xx街北侧宗地,宗地东起农行营业部西至二小路北起住宅楼南至xx街,并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约定牛某可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合同签订后牛某先后新建了建筑物,其中有四间房屋121平方米用于出租经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设施通知书》,通知要求牛某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2020年1月2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下发《催告通知》要求两日内自行拆除。牛某认为其建筑物已建设完成七年之久且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不应属违法建筑。多次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但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于同年4日强制拆除牛某121平方米的房屋。同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使牛某二层楼房外的40米下水沟、60立方米地暖及地板、围墙损坏。
牛某认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行为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牛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牛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告知义务强拆违建,涉嫌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牛某未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即在xx县城规划范围内建造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催告通知书》未告知牛某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催告期满后,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即强制拆除了牛某的房屋,属程序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告知义务强拆违建,涉嫌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建筑物,应当向县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在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时,也应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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