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二章(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全解)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保险概述,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二章?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二章(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全解)

一级建造师实务第二章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概述

〖财产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伤害害保险,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

1.保单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

2.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不能转让。

2.人寿保险的保费,保险人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其他险种的保费都可以诉讼)

二.保险索赔

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㈡保险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失或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出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额定损理赔。

㈢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按份负责)

三.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却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不保。

2.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列出已验收或接收的部分)不保。

【一切切保险期间=建造/安装过程】

1.自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业主实际占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主。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简记: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主。)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复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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