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背景调查被拒(报到后发现假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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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背景调查被拒
法院: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效,企业应付部分报酬
平安南宁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 通讯员 黄莉艺 李希)王某使用年龄、学历造假的简历,被猎头公司推荐到广西某集团报到入职。然而,王某上班仅半月余,集团就发现其履历造假,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拒绝聘用,后遭王某索赔劳动报酬。日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裁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西某集团应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及差旅费。
广西某集团欲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副总经理一名,要求应聘者年龄在45岁以下,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王某向猎头公司投递了包含年龄44岁、硕士学历信息的简历,猎头公司认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向该集团进行推荐。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为候选人到集团报到。
不久,猎头公司应招聘方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发现王某的简历存在虚假内容,王某工作经历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且其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不符合招聘要求,猎头公司便撤回了向广西某集团推荐王某的意见。2019年11月29日,该集团向王某出具《关于对王某不予录用的通知》,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37500元及差旅费9191元等,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00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王某劳动报酬11637.9元及差旅费360元,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某集团不服仲裁裁决,将王某诉至邕宁区法院。邕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填写《入司登记表》后,开展了相关工作,集团对王某开展的工作未提出异议或拒绝,可视为其默认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双方就此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但王某系以欺诈手段影响该集团作出对其聘用的判断,误导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应属无效劳动关系。
邕宁区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但王某在候选期间确实为广西某集团付出了劳动,该集团应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邕宁区法院酌情按照广西2019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王某的劳动报酬,判决该集团应支付王某2019年11月的劳动报酬5316元,并按王某主张的差旅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交通费标准80元/天计算,判决该集团支付王某差旅费360元。
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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