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几次职级晋升(职级制度大揭秘)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据悉,试点意见已经出台,据笔者了解,其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职级层次
职级分为12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对应关系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职级设置
中央机关,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市(地、州、监)、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县(市、区、求)、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职级,具(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职级,直辖市的县、乡镇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县)及其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参照上述规定,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职级设置。
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比例内逐级晋升,公务员晋升职级须达到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晋升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二级巡视员或者厅局级副职4年以上;
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晋升―级调研员,应当任二级调研员或者县处级正职3年以上;
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四级调研员或者县处级副职2年以上;
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二级主任科员或者乡科级正职2年以上;
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四级主任科员或者乡科级副职2年以上;
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任现职级或者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1个职级。
任职年限从正式任命职级或者领导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
职级确定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职级比例内确定为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
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定为二级科员、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一级科员、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以及被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定为一级科员、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定为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定为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
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
其他具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
厅局级副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的职级比例内,可以在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基础上晋升职级。
职级公务员可以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也可以转任同级或者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职级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其他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综合考虑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职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可以调入机关担任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确定相应的职级。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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