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址的规定(约定双方的联系方式)
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联系方式,比如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通讯地址,有什么特殊作用或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合同签订地址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合同签订地址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联系方式,比如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通讯地址,有什么特殊作用或意义?
(1)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向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相关催告文书或公函、律师函等文件,作为己方已经履行通知等义务的证据;(2)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送达地址,减少因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不能而需要进行公告的流程及时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
第三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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