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是一个罪吗(区分侮辱和猥亵)
夏季着装单薄,“百日行动”针对性侵犯罪符合专项性要求;专项行动结果分为行政和司法,“咸猪手”适用行政处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侮辱与猥亵并没有关联性,零容忍性侵犯罪需要区分猥亵和侮辱的具体涵义。
区分侮辱和猥亵,零容忍性侵犯罪的切入点
一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为衔接关系,例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一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例如,强奸、抢劫等行为并不适用治安处罚。
理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为对应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安机关对“咸猪手”通常适用上述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法律人,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审核人员在进行体系解释时需要反思,《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没有将侮辱妇女规定在本法中。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侮辱妇女罪的性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将强制猥亵罪与侮辱妇女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多数法律人认为强制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是选择性罪名,公安机关的审核人员理所当然地认为猥亵他人的包括侮辱妇女。
侮辱与耻辱是近义词,耻辱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名誉,或者荣誉和性耻辱;《刑法》规定了两个“侮辱”罪,分别为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侮辱妇女显然是性耻辱。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公然,侮辱妇女罪的成立要件也需要公然性要素。
猥亵与下流是近义词,强奸、奸淫等行为能评价为下流;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下流行为通常私下实施,公然实施下流行为通常是法定升格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等。公然对妇女实施性耻辱成立独立犯罪,强制猥亵罪与侮辱妇女罪并不是选择性罪名。
通过上述分析,法律人,以及公安法制审核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应当理解为同性别之间的下流行为,公然对妇女进行性侮辱的应当以侮辱妇女罪追究法律责任。不少人可能问,在司法实践中,侮辱妇女罪为何不能独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侮辱妇女违法的原因
多数法律人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混为一谈,侮辱妇女罪无法适用。郎胜主编的《刑法释义》将侮辱妇女定义为,“主要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但所举的例子却混淆了两罪。
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郎胜在《刑法释义》所举的例子事实上触及三个罪名,即,侮辱罪、侮辱妇女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的为侮辱妇女罪。
“两高”确定的罪名,使多数法律人误认为侮辱妇女罪与强制猥亵罪为选择性罪名,例如,两高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的罪名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高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的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的变化,人们对性行为的外延也发生转变。在当今时代,强行拉住妇女的手,乘机拍打妇女的腿一般不能评价为性侵;法律人,特别是著书立说的法律人没有注意到性观念的变化仅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不包括陌生人。陌生人的咸猪手等应当认定为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上,多数人认为流氓罪已被取消,或者被废止;事实上,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仅是换了一个类罪名,即,从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变更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司法人员倘若不能识别,公安部部署的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咸猪手”等流氓行为仍不能入刑。
公安部部署推进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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