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科举考试制度萌芽正确吗(春秋弑君考)
春秋时代的“弑君”事件,之所以还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是因为这个历史现象,至今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从而还牵涉到对其他一些历史问题的理解。近年有人对春秋时著名的史官——晋国秉笔直书的董狐,提出疑问和否定,认为他的史笔不直而且很“曲”,说他是庇护暴君,笔诛忠良,颠倒是非;又说,把赵穿杀君之罪责移植到赵盾身上,是歪曲了事实,搞了株连,制造了冤案,等等。
这种看法,并不是个别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时期内所形成的传统观点的另一种表达。最早,是孟子认为孔子谴责春秋一代的簒弑事件,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由此引申出孔、孟一概反对杀君,而反对孔孟之道,也就应该一概称赏当时杀君的行为。可见,春秋时代“弑君”究竟是一种什么现象?有什么历史原因?有什么社会意义?当时人们怎样看?《春秋》的编纂者和“三传”的作者又是怎样记载的?后世治《春秋》之学的又有什么评论?董狐、齐太史、南史等算不算古代的良史?……都不能不是问题。
所以,今天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分析当时的社会状况,认识这种事件的实质,把它放在应有的历史位置上,得出正确的结论,我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就正于读者。
一
所谓“弑君三十六”的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变动、政治变革的历史时期。虽然在古史分期上,史学界对这一阶段的社会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此时出现的显著的历史现象: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阶级层有了新变动,各项典章制度、思想文化出现新陈代谢,周室和诸侯国的政权下移,礼崩乐坏,宗法制度逐渐瓦解,诸侯国之间的战争和各国内部的政治斗争十分频繁和剧烈,等等,却是大家所公认的。而所有这些变化中,一个触目皆是的事实,可以说就是宗法制度的瓦解和社会结构的变动。
当时的“弑君”事件正是那个贵族社会内部斗争的形式,它只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并非对立阶级的阶级斗争,只是间接地影响于这种阶级斗争。事物的发展、变化,植根于事物内部的矛盾,这在宗法制度的盛衰过程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从商、周以来,沿袭古老的氏族社会传统,社会表层以地缘、实际多以族为单位组成,从而使政权结构和宗法制度有机地结合,互相起保证和巩固的作用,随着人口繁衍,分族愈多,政权、财权需要统一管理和分配,于是就从其中定出嫡、庶的区分,就出现了大宗、小宗的界限,从而防止了因宗族繁衍产生政权、财权上的争夺,更好地实现其阶级统治。又用婚姻关系与异姓族氏结成联盟。这就是商周以来的最主要的历史特点之一。这种制度也的确行之有效,千百年间保证了这些王朝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宗法制度的嫡庶之分,本是为了防止内争,可是其本身恰恰包含了嫡、庶之争和嫡子中长幼之争的矛盾因素。还有无嫡时诸庶子之争,权力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的好恶之分,矛盾错综复杂。在君权牢固的时候,这些矛盾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一旦君权稍弱,情形就大不一样。东周以降,诸子争位的斗争,从王室一直到诸侯国,延续了整个历史时代。有时周天子也被闹得流落境外。列国中除了少数几个周边的国家如秦、燕、邾、滕未见记载之外,因此而杀父与君的事件,是无国无之。这些同频繁的战争一道,构成了这个历史时代的特征。
当然,这也是一种阶级存在的表现,归根结底是剥削阶级本质的反映,是有闲阶级固有本质的极端暴露。本来,贵族们平时压榨被剥削阶级的血汗,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居有宫室,行有车马,宠妾歌姬,鼓钟飨宴,极尽骄奢淫逸之能事,应该满足了。但是偏偏“逸则恶心生”,卑劣的情欲漫无止境,普通的贵族身份不足,需要有政治职权;封了大夫还不够,要求有卿的爵禄;达到正卿还不一定满足,最好当上国君,指使自如;一国之君还嫌小,还须争个霸主,挟天子以令诸侯;甚至取天子而代之,富有四海……真是欲壑难填!这种阶级本质起作用,于是周室王子争王位,侯国公子争君位,大夫争卿位,诸卿争执政,小族争为大族,旁支争族权,更有家臣争执国命。这些争夺往往交织在一起,于是纵横捭阖,钩心斗角,尔虞我诈,鲸吞火并,闹得骨肉相残,亲疏易位,出现了一幕幕惊心动魄、光怪陆离的场景。“弑君”事件就是这个场景的一个组成部分,且是其最突出的组成部分。
以这一基本历史事实为背景,我们就可以具体地分析一下春秋时代“弑君”事件的各种直接起因,从而区别它们不同的性质。大别之,主要有五类:第一类,争位,共九例;第二类,大族争权,共六例(七人);第三类,权臣擅政,共八例;第四类,因私欲私愤杀君,共四例;第五类,君无道,共六例。此外,还有似为国仇而杀他国之君者一例;因药物误伤君一例。
上面的分类,大体上包括了春秋一代“弑君”事件的各种起因及其性质。这也只能是取其主要的情节而定。事物本身错综复杂,不少事件同时具有多种因素。如诸子争位、大族争权类中,亦杂有所谓国君无道的;权臣擅政而杀国君者,也包含其他原因,有大族争权、有私人怨望,更有王位继承权问题和国政决策的纷争。至于君无道之说,有的是附会之辞,有的是无道君主,但是那个时代无道者绝不只是被杀者之例。所以杀无道君例内,仍然包含大族争权、权臣擅政、争位等因素。如赵穿杀君事件。这五类归纳起来,主要还是诸子争立、大族争权、权臣擅政三个方面,而后者又和前两者有紧密的关系。可以说,“弑君”事件一个最基本的情况,则是在宗法制度范围内的争夺政治权力的斗争。只有后期个别事件超出了这一范围,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如卫国国人起义,利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联合诛杀国君。
春秋
二
春秋“弑君”事件,既然层出不穷,反映的是宗法制度的崩坏——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考察这一问题,只好从现存的史料,一是《春秋》的纪要和《左传》的叙述;一是对后者的有关记述以及后来孔、孟关于这方面的言论中来窥见一斑。
《春秋》本是大事记要,“弑君”事件就只记录一句话,后世想从其中看出褒贬之义,于是有笔法之说,其实是不可靠的。绝大部分记录“弑君”事件之辞是“某国某人弑某君某”。若是按照《左传》的解释:“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宣公四年)这里既称君名,也称臣名,又怎样去判断谁之罪?宣公二年书:“晋赵盾弑其君夷皋”,杜注:“灵公不君,而称臣以弑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责执政之臣。例在宣四年。”宣公四年书:“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应该说这是常例,因为在私怨杀君类中,郑灵公并没有“不君”的记载。这一类中也都是这种笔法,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在其他类中,也多是此种笔法,如“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齐崔杼弑其君光”,“卫宁喜弑其君剽”,“齐陈乞弑其君荼”等都是属于“弑君书名氏例”,依照实际分类,它们的性质各有差别,像陈国的事件和赵氏杀晋灵公,按杜氏的解释应属一类,可是陈、卫等国的事件又有什么“深责执政之臣”可说?
杀君者不写个人而写“国”或“人”的,按说这和写上个人名的是有原则性区别的。根据“三传”的阐释,称人者“君无道也”(《左传》文公十六年),“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公羊传》文公十八年)“君恶甚矣!”(《谷梁传》成公七年)按照文句的意思讲,这样理解应该是不错的。可是,事实又并非如此。文公十八年,书:“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书:“吴弑其君僚”。笔法一样,而事件性质不同。前者可以说莒纪公立太子仆,出尔反尔,“且多行无礼于国”,说他“君恶甚矣”,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后者,从经、传记载上都很少能看到“君恶甚矣”,“众弑君”的情形,《左传》却明明记录着杀君者的话是“我王嗣也,吾欲求之!”杜注所谓“亟战民罢,又伐楚丧”完全是为了附会他们的“春秋笔法”,稍微看看春秋无义战、吴楚当时的交战形势,这种说法显然没有什么道理。至于说按继承制度吴公子光当立,也只是一个方面的理由,即便如此,也和“君恶甚矣”不是一回事。至于说“称人以弑”的笔法,同样难以理解。文公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哀公十四年:“齐人弑其君舒州”,两例都没有足以说明君无道、人人得而诛之的事实。宋昭公、齐简公被杀例,前面已经进行过分析。在那个历史时代,岂有稍不礼于祖母和要除去异己势力的国君,就可以称为人人皆欲诛杀的无道之君?齐简公的被杀,纯粹是陈氏取代姜氏的政治决策中的一个步骤,是陈氏手下第三个被杀的国君,本是一清二楚的,根本不在于为君的有道无道。
这样说来,前述两种笔法寓有褒贬之说,都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所谓“弑君称公子”“称世子”,好像是特别指明杀君父者的罪恶严重,事实也并非如此,其中也有各种情况,看不出一个原则来。文公元年的“楚世子商臣弑其君”和昭公十九年的“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后者按“君子曰”是药物误伤,和前者的性质就根本不同。看来这类记载仍是根据事实所书,没有什么“笔法”可言。
所谓事实,实际上指的是“赴告”上的事实,这对本来事实真相是要打折扣的。这就是为什么不同的事件性质而出现相同的记载的根本原因。所谓“春秋因鲁史,鲁史之文因赴告。”(《春秋传说汇纂》语)杀君大事自然是有“赴告”的,鲁国的《春秋》所记,即来自各国的赴告。如隐公四年,“春,卫州吁弑其君”,是有“卫人来告乱”的;桓公二年,宋国华督杀君之乱,当即有鲁公“会于稷,以成宋乱”的行动,可知宋人也是来赴告过的。襄公七年,郑子驷杀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这是明显的例子。各侯国包括鲁国在内,怎样赴告,其中却大有文章。郑僖公明明是被子驷所杀,而郑国向外发赴告却以“疟疾”为名,结果鲁史上出现的是“丙戌卒于郑”字样,和事实相差何啻十万八千里。等而下之,如哀公四年经书:“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根据蔡国这样的赴告所书,很难看出这两句话之间的联系来,赖有《左传》的叙述,知道杀君之盗是公孙翩,而奔吴的公孙辰原来就是这“盗”的同党。所以,权臣当政,杀君的一类赴告,很难反映事实真相,就可以理解了。清人顾栋高说:夫弑君之贼,大抵当国者居多,其情必不肯以实赴。
天王不问,列国不问,苟本国之臣子与为比党,而以委罪于微者赴,则鲁史无从而得其是非之实,只得从其赴而书之。又说: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其以实赴者几何,其罪必有所诿,大都微者当之也。(《春秋大事表·乱贼》)从他这样的措辞来看,观点固然有问题。不过却说出了当时的事实:一是不肯以实赴,一是推诿罪责于身份低微者,充当杀君主谋者的替罪羊,像鲁国的氏、齐国的彭生等。
但是,也有不少是据实赴告的,其中也是有各种原因的。杀君既成事实,毕竟众目睽睽,欲盖弥彰。有的杀君者或仍然当权,或取君位而代之,不足以畏罪;有的本来就认为国君当杀,自己有功,没有什么罪责可言。像陈氏代齐而连杀三君,无所顾忌,不必隐讳,国人也不必为他隐讳。宋华督杀殇公,可能正是以迎立公子冯为正统;卫宁喜杀剽,也正是以献公复国为正道。这又是一种情况。还有杀君者旋被攻灭,后面的人当然不必为其隐讳,像晋惠公之于里克、楚平王之于公子比一类。而崔杼杀史官,则是力图消灭劣迹,而且施展淫威,这只是一个方面的典型。因为记录在案,总是千古的口实,像宋国华氏还说他们的先人华督杀君事件“载在诸侯之册”,引为遗憾。赵盾身为正卿,也得推诿杀君的罪责,就都是属于这一类的。
尽管说《春秋》记载各国“弑君”事件,没有笔法问题。不过从《左传》的叙述里,可以窥见当时人们对此事件所持的态度。大别之,即一方面有的并不认为有罪,不以杀君为恶;一方面则以为有罪,并推诿和逃避这种罪责。再从当时社会的思想舆论来看,大体也是如此,并且有历史性的变化。早期反对犯上作乱,严格维护宗法制度,另一方面的舆论,则是对无道之君可以废除,不算犯罪。那么,在这个时期,孔子有什么看法呢?这就是我们需要集中论证的一个中心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是否孔子曾经剧烈地一概反对“弑君”,是否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是否孔孟之道反对杀君,我们就应一概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凡杀君都是进步的现象?
春秋中期以前频繁的杀君事件,孔子并没有亲身见闻,到他入身社会的时候,左邻右舍的这类事已经大大减少。除了被他视为夷狄的南方几个国家外,只有齐国发生了几件,最后一件是陈恒杀简公,已经距孔子去世只有两年的时间,在孔子去世前两年,孔子对此确是极度气愤,要求鲁国去讨伐。可是这之前两件事,孔子却没有反应,孔子这时一直在鲁国,距齐国很近,应该清楚情况,“齐陈乞杀其君荼”,鲁史记载的也很明白。可见他也并非对每件杀君事件都是激愤的。他对前代杀君事件,直接评论的就只有“赵盾弑其君”一事所说的几句话:“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左传》宣公二年)他一面称赞董狐秉笔直书,似乎包含反对杀君之意;一面又称赞赵盾为良大夫。对后一句话,如果他不了解事件前因后果,赵盾、赵穿的呼应行动,可以说赵盾是“为法受恶”;如果他了解现今《左传》所载的晋国史实,那他对赵盾的罪责则是有所含糊和庇护。从孔子的评论看,他是了解这番争执的,并非仅仅从《春秋》那句赴告之辞来说话的。那么孔子对晋国的杀君事件也并不是那么深恶痛绝的。
其实,孔子这种态度,也是时代伦理观念的反映。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这是孟子说的,这一句话包含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是说《春秋》是孔子“作”的,二是作春秋的主旨是使乱臣贼子惧。这一讲法影响了两千多年。其实,这两件事都是附会之谈,是很难落实的。
前面分析孔子对杀君所持的态度,是符合他生平言行的。记录他的言行的《论语》,我们考察之后,能看到他爱讲君臣、父子名分,也讲为政要以德、以礼、以敬、以爱,讲为上者应该好礼、好义、好信,讲为政要达到庶—富—教,要正己正人,讲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讲君礼、臣忠,反对作具臣,也反对犯上作风,反对弑父与君等,这些原则都应适用于所有人,“君不君”“臣不臣”都不行。这符合左氏说的“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这条原则。但孔子并没有说过他作《春秋》以警世,“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孔子自己没有说,他的弟子们也没说过,当时的人也没有说过。有时只说他利用过《春秋》,说《春秋》“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孟子的话是怎么来的?我们须知孟子以好辩出名,说话如滔滔江河,铺张扬厉,往往偏爱排比史实,不惜造作。他最反对杨、墨学派,人们议论他好辩,他有些恼火,于是乎就一口气讲了往古历史是一治一乱,从而烘托出社会总是要有圣人出来拨乱反正。大禹、周公、孔子是“三圣”,承继“三圣”的孟子也自然是圣人之徒。孟子为了要置论敌于死地,不惜竭力丑化、“恶化”对方,然后把自己抬高到三圣的地位。这样,不仅夸大了现实情况,也歪曲了某些史实。为了要与禹平洪水的大功相配合,就说出周公“驱禽兽”的奇勋;为了要说明自己息邪说、距诐行的任务伟大,就派给孔子一个作《春秋》而使乱臣贼子惧的巨大使命。因为仅仅说孔子创立圣门教育、整理文化古籍的事业,远不足以惊世骇俗。殊不知作《春秋》是古代各国史官的一般职守,何尝是“天子之事”?孔子并非史官,怎能作《春秋》?孔子明白地说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又怎能编撰历史?
至于所谓夸大现实,当时杨、墨学派是否厉害到“率兽食人,人将相食”的地步?实在值得商榷。墨子主张兼爱是事实,但并非“无父无君”,他也反对“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的行为。杨子也不是主张“无君”,只是主张君与民都各自适得其所,是一种消极入世的思想,和“无君”并不是一回事。孟子并非不了解论敌,只因这么一讲,能激起当时社会上维护旧宗法制度的保守贵族阶层对杨墨学派的恶感。就是孟子本人,又何尝一概反对“弑君”,他也讲汤伐桀、武王伐纣的正当性,他讲过“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也讲“君之视民如土芥,则民视君如寇仇”。讲“诸侯危社稷,则变置!”讲民贵、君轻,等等。
从《春秋》一书的实际记载来看,也是不能使乱臣贼子惧的。我们先看孔子的宗国鲁国,从公元前712年至前609年的约一个世纪里,杀君事件有五起,那么,《春秋》是怎样记录的呢?
隐公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公薨。
桓公十八年,四月,公薨于齐。
庄公三十二年,十月,子般卒。
闵公二年,八月,公薨。
文公十八年,十月,子卒。
似乎一次杀君事件也没有,一个“乱臣贼子”也没有。这样一来,固然显得“吾宗国”直秉周礼,是诗书礼乐之邦、温良恭让之乡,天下太平。殊不知真正杀君的“乱臣贼子”也可借此而逍遥法外,毫无可“惧”的了。孔子既然与鲁国“三桓”不合,“三桓”的侵削公室、逐君、僭越等一系列行为,使孔子痛心疾首。而前代庄、闵之际的杀君、立君事件,正是“三桓”的孟孙氏共仲、季孙氏季友们干的,他们争权夺利演出一幕幕丑剧,并从而确立了他们在鲁国的权势。现在,孔子正可以利用这段历史来反对自己的政敌,说明“三桓”的子孙们逐昭公、哀公,庇护齐国杀君的陈恒,原来和他们的祖先是一脉相承的。可是,孔子并不这么做,恰恰相反,还要抹去他们的老祖宗的恶迹,岂不令人费解?要么孔子根本就没有“作”过《春秋》;要么对那一二百年前自己宗国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对《春秋》仍然无从笔削,从现有的“赴告”之文也无法定其是非。
至此,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春秋》是因赴告成文的;关于“弑君”的赴告,当时各国写定和发出时,本来就有各种原因,出现有实有虚的文字记录;鲁史本身“内讳”就很严重;孔子没有作《春秋》,没有加以笔削;孟子的话,要进行分析和批评;春秋时人包括孔子在内,对杀君事件的伦理观念与后世并不完全一样;我们今天对此既不应遵循旧的伦理观念,也不应以一反孔孟之道而为新的成说所左右。应该对史实进行具体的分析,得出合乎历史实际的结论。
孔子
三
据此,我们明确了杀君事件起源于宗法制度本身的矛盾,植根于古代社会贵族阶级本质之中,它的频繁出现,是宗法制度在瓦解时的表现,旧的贵族阶级在内部自相残杀中削弱衰亡,在这一点看,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是旧事物的衰亡,并不等于是新事物的出现。它是一种自发的阶级变动,而不是新阶级主动自觉的阶级斗争,它对社会历史发展并不能起直接的推动作用。
事实是:春秋各国也罕见有由“弑君”更替国君而引起什么政治上的变革的。鲁国杀了五个国君,并没有使鲁国社会有丝毫的变化,还是一个“犹秉周礼”的守旧堡垒。在杀君之后取代君位的人,也多是平庸之辈,有的是以暴易暴。享祚比较长久一点的有宋文公、楚穆王、楚灵王、楚平王、吴王阖闾等,其中有一些虽不能说那么无道,或者还有点作为的,那也是各国的具体条件决定的。从根本上来说,这样上台的人物并没有什么新的政治措施以区别于前君,而只是对政权的抢夺而已。至于卫州吁、宋南宫万、齐无知、晋里克、齐崔杼、卫宁喜、郑子家、郑子驷等,旋起旋灭,“杀人者人恒杀之”,更谈不上什么政治变革问题了。有的如一个所谓“复霸”的晋悼公,是厉公被杀之后而继位的,上台之后整饬了一下内政,调整了对外关系如和戎政策等,复兴了晋国的霸业。但这也是因为当时晋国社会已有的条件,如:晋国宗法制度比较松弛,政治和思想领域里较少保守习气,异姓卿族渐强,之前各君已有一些新的政绩,悼公复霸是前代为其创造了条件。
即使春秋晚期的齐国陈氏,一连制造三起杀君事件,最终是把政权从一个族姓转手到另一个族姓手中,是否具有社会性质的政治改革,还需要深入探讨。
“弑君”事件发生的频率,在春秋的前期和后期是有明显的变化的。前期主要是列国间的战争,社会结构变幻尚少;后期则各国内部政治斗争日益激烈。前期,杀君事件有二十五起,占总数的70%强;后期则为十一起,只占总数的30%。这就明显反映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弑君”事件逐渐减少。也就是说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真正的政治变革开展的时候,“弑君”事件并不是相应地增加,而是减少,这很能说明这种事件本身不是阶级斗争,而是旧势力内部的斗争。这种简单的斗争方式,反映的正是社会的落后状态。当真正具有新旧阶级势力斗争性质出现的时候,旧贵族内部却反而会产生某种向心力,共同对付他们的真正的敌人。
愈到后来,社会上各个方面的情况也愈起变化。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领域里的革新,在这里不去多说,只简单地提一提政治思想方面的变化,就足以说明问题。前期那种旧贵族统治严重的高压政治空气开始被冲淡了,而代之以一些原始民主的活跃气氛,重民思想日渐流行,国人活动渐起作用,郑国乡校中人们可以议论执政的好坏,鲁、卫等国的逐君事件,人们可以公开在自己国君面前自由议论,以及不信天命、不信鬼神的思想开始提出来。有些国家还经常召集国人决定一些重大政策。这些都反映了新兴贵族和庶民阶层地位的上升,促成了新的政治局面,旧势力日趋衰弱,这就可以扬弃旧的落后的政治斗争形式,有条件开展公开的政治斗争。可以说,“弑君”与专制政治联系较多,而很少与民主或共和的政治相联系。
春秋时代,社会发展不平衡,从“弑君”事件的地理分布上也能看出一个规律,即多发生在社会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或这个国家经济文化不发达的时期。这是因为落后的斗争方式往往与落后的社会相联系。
说杀君活动是落后的斗争形式,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可以避免残酷、激烈、流血的方式,而是说斗争具有什么目的,什么阶级参加,是否具有社会变革、推动历史前进的意义。只有阶级斗争才具有这种意义,也必然是整个阶级的广泛行动,和整个时代、社会息息相通,而不是全靠个人的、阴谋的手段来进行的。古代的阶级斗争有它的特点,但是春秋时代,也频繁出现所谓“盗”“民溃”和国人起义,就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其中也有杀君、逐君的事件,像春秋晚期卫国手工业者两次起义,他们利用贵族内部的矛盾斗争,掀起浩大的声势,攻打王宫,一次杀掉国君,一次逐走国君。如果把以前的全部“弑君”事件和这次斗争,拿来加以对比,就有本质上的不同了。
史官的本职在于记录事实,而不在于对事件的评断。“弑君”的是非曲直并没有说明。只能做到记录事实这一点,实际上也是不容易的。我们举出权臣擅政那一类,以及人们对各国杀君事件不以实告,情况是很多的。像鲁国“内讳”而不书“弑”的,几乎全部如此,如果也有董狐、南史出来,情况会更清楚的。杀君的起因各种各样,有的被杀国君是无道,有的则并非如此,假若所被杀者真是无道之君,如实记载,又有何妨,而且是记录了杀君者的功劳。如果国君并非无道,那就杀君者本应受此“首恶”之名,也无所逃其罪,也更不存在冤案问题。
对当时的史官来说,记录事实是一个原则,也是对权臣的一种斗争。对今天来说,有更多的史实记载,为研究历史提供更多的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人间伸张正义,这就是优良史学传统的价值所在。宋代文天祥把秉笔直书作为天地正气的一种体现,在他著名的《正气歌》里写道:“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至今读起来铿然有声。古代史学的优良传统应该肯定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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