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能办理停机一直扣费(手机欠费可以继续扣费吗)
近日一则关于手机欠费的消息上了微博热搜。湖北襄阳电信用户黄女士在办理电信手机号时偶然发现,其名下已经有一个号,而且还欠费7700元,而这个号早在5年前就已经停机。那么到底是黄女士的故意违约还是电信公司的霸王条款呢?
为何一个停机5年的手机号竟然能欠费近8千?
据黄女士称,5年前(2014年)曾在中国电信办理过电信的宽带业务,当时获赠了一张电话卡和一部手机。手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信号不好就不用了,但现在却发现手机号并没有自动销号,而且一直在扣费。
而据中国电信湖北襄阳航空路营业厅值班经理解释称,在办理入网时黄女士参加的是合约机活动,协议是2年,但实际上几个月就不用了,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从而导致欠费,剩下的费用则是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等。对于营业厅给出的解释,黄女士明显不认可。她称“5年内我从来没有用过,手机也是停机,凭什么收我费用呢?”。
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进一步解释称,黄女士是2014年4月5日办理的189元套餐,当时拿走了一个1895元的手机,用了三个月就送给朋友了。黄女士所拿手机是合约机,没有履行合约,当然要计费,而且手机没有销号,2年合约内不交费就一直计费,就有滞纳金,这些都是系统自动记账的。“律师也说过,签订了合同就按照合同来”。
本起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手机欠费后是否可以继续扣费;二、什么时候自动销号;三、合约手机未销号产生高昂欠费到底算不算电信公司的霸王条款?
中国电信对于销号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欠费停机三个月的都会自动销号,但如果是合约机则合约未到期不能销号。不管消费者用还是不用,都是自动扣费,直到扣到合约期满为止。
合约手机未销号产生的高昂费用是否算霸王条款?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做了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笔者以为,消费者收到的欠费通知中所称的“滞纳金”相当于违约金,在和客户签协议时,通讯运营商有提示客户注意的义务,否则,这种单方面加重客户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就本起事件而言,黄女士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滞纳金是否合理、要交多少,这要看当时双方所签协议是否有相关规定。根据国内合同法相关规定,滞纳金是有一定限额的。滞纳金必须要在合理的限额内,不能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差太大。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现实生活中,诚信很重要。电信、移动推出合约卡,与用户形成一种契约即合同,一方如若有违约行为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手机合约卡的使用,如没有缴清欠费,证件号码会被列入黑名单,以致无法办理手机业务及产生相应的滞纳金。手机号停用,长时间欠费还可能导致个人信用上产生污点,更可能被银行纳入信用体系的“黑名单”,今后客户办理贷款、信用卡等可能会有麻烦。
本期观点律师 广东国晖( 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珍律师
这里也提醒大家,不管手机卡还是银行卡,如果不用了,还是应该及时注销,以免给自己的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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