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后的处理流程(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原因对债务人享有金钱债权的债权,统称为破产债权因无法穷尽列明债权,故《破产法》第44条,仅从破产债权形成的时间上进行规定,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本法规定行使权利,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后的处理流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后的处理流程(破产债权的申报)

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后的处理流程

一、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原因对债务人享有金钱债权的债权,统称为破产债权。因无法穷尽列明债权,故《破产法》第44条,仅从破产债权形成的时间上进行规定,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本法规定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未到期债权及利息的算定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三)附条件、附期限与未决债权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确认债权。

(四)职工债权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一)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是管理人工作重点之一,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判断申报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

管理人对债权审核汇总后,应当编制债权表,列明债权人的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管理人审核认定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管理人认为需要记载债权表上的其他内容。管理人应当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及债权申报资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其列明债权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其效力仍未最终确定。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时,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实务中,一般在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裁定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后,法院才正式启动债权确认程序。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认债权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据债权表记载的金额行使权利。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债权确认诉讼拖延破产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债权确认诉讼提前的前置程序及期限。首先,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次,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最后,债权确认诉讼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

以上为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核查、确认及对债权提出异议内容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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