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效应(定金与订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通过“预售”形式购买商品时,需要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但合同上的“定金”和“订金”约定如果不一致,就很容易在后期引起纠纷,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
今年元旦期间,姜女士(化名)逛商场时,路过一个自己喜欢的品牌化妆品专卖店,被店内一幅新品补水液即将上市的宣传海报所吸引。她看完海报,询问导购现在是否有试用的样品?导购回应,这款新品补水液暂时还没有试用的样品,但第一批货一周后就会到店。导购推荐称,“这款补水液品质非常好,不仅补水润肤效果明显,如果能与同品牌的美白产品配合使用,美白的效果非常显著。目前预购这款新品补水液单瓶为人民币600元,预购登记只要预支付200元就可以购买到第一批产品。”
因为姜女士已经在使用该品牌的美白产品了,听完介绍后十分心动,便填写了预购登记单。姜女士扫码支付了预购“订金”200元整,导购为她打印了一份“定金”收据,并让她在收款人处签上了名字,在收据单上加盖了店铺的印章。随后把预购登记单的复印件和定金收据联递给了姜女士。
一星期后姜女士按照约定来到该化妆品店选购新品补水液。在试用后姜女士感觉这款新品补水液并没有自己所期望的那么有效,于是告知导购自己不买这款新品补水液了,要求退还预购“订金”人民币200元。导购员表示,“姜女士,您已经交过定金了,不买这款产品的话定金就退不了了”。姜女士从包中拿出预购登记单仔细看了看,发现定制式的预购单上“定金”和“订金”是需要登记时二选一勾选的。姜女士发现手里持有的预购登记单上勾选了“订金”后,对导购说:“预购登记时,约定的是言字旁的“订金”吧!”导购则指着定金收据说:“你看看,这上面明明写的是宝盖头的“定金”,因此违约一方是无权要求返还200元钱款的。”一时两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姜女士来到闵行区房地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顾玉娟接待了姜女士,顾玉娟认为:姜女士签订的预购登记单上勾选的是“订金”,虽然收据上是“定金”,造成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不应有消费者姜女士来承担,因此支持姜女士的返还订金要求。
闵行区房地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 顾玉娟
那么,关于“定金”与“订金”约定不明时有法律依据吗?顾玉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实施一年多了,这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民法典第586条和第587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这起纠纷中,店家有两方面存在瑕疵。
首先本案例中姜女士在预购登记单上勾选的是“订金”,化妆品店出具的是“定金”收据。虽然都符合“书面形式”,但“定金”与“订金”出现不一致,可以看出预购登记时,双方没有对预付200元款项的性质做出明确约定或者未达成一致,两份资料约定不一致的可视为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所以姜女士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以主张退还。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于“定金”有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哪怕姜女士和店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最终判定姜女士违约,也应该返还超出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金额80元。
最终,经过顾玉娟的调解,店家返还了姜女士200元的“订金”,这起纠纷也顺利得到了解决。
最后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产生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因此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后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