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人有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权3万元一次性)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10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 思法)公房承租权,能转让吗?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说,遇到这种房子,千万别租,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哪种人有公房的承租权?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哪种人有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权3万元一次性)

哪种人有公房的承租权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0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 思法)公房承租权,能转让吗?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说,遇到这种房子,千万别租!

据悉,厦门市思明区某房屋原本是阿英承租的公房,1999年,她与阿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公房的租赁权“卖”给阿强,总计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卖断”。

自从“租下”这套房子之后,阿强一家一直住在这里,并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向公房管理部门支付租金。直到2017年,公房管理部门开始清退违法转租房屋,阿英和阿强都拒不配合,于是公房管理部门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公房管理部门起诉称,2000年,阿英与原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续签了公房《住宅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阿英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阿英应将房屋交还,并缴清拖欠的租金,而阿强一家实际占用房屋,也应该配合返还房屋。

对此,阿英说:“房子现在不是我在居住,我怎么返还呀?阿强一家已经住在那里二十几年了,一直都是他们向公房管理部门支付租金。”

而阿强则说:“我们家庭有特殊困难,国家应该给我们安置住房,要是没有这套房,我们住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房管理部门与阿英签订的《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阿英私自将公房的居住权有偿转让给阿强,并私自变更了银行代扣代缴账户,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违反了国家对公房租赁市场的管控政策。公房管理部门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阿英应依约将房屋腾空返还给公房管理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由于阿英一直未返还房屋,还应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房屋占用费。

另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阿强一家在厦门市有其他住房,其是否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救助途径寻求帮助,而不能在缺乏依据的情形下继续占用讼争房屋。

法官说法

转让公房承租权有哪些风险?

法官说,公房承租与私房租赁不同,需要遵守公房管理部门的管理流程,禁止私自转租。个人只能与公房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能通过他人转让的方式承租公房,否则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人阿英来说,擅自转让公房承租权,不仅会失去公房承租权,还面临返还房屋、支付租金和占用费的风险。对于受让人阿强一家来说,本应该通过合法的申请流程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住房,但是其选择向阿英“购买”公房承租权,支出的转让费可能打了水漂,也无法合法获得公房承租权。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来说,应该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公房管理,避免出现私自转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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