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被判违规怎么办(平台投屏需二次收费)

第141期

近日,不少优酷用户发现,用投屏的方式免费“蹭”大屏已经不行了,只能根据提示,升级为视频平台的大屏会员。此举迅速在网络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会员,还要多花钱来使用投屏功能不合理。投屏需要购买大屏会员算“侵权”行为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作出了专业解答。

版权被判违规怎么办(平台投屏需二次收费)(1)

优酷限制手机端会员使用投屏功能,是否构成侵权?

优酷限制手机端会员使用投屏功能,是否构成侵权,需审查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会员权益不包含投屏,即不存在侵权。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此类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视频平台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除了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外,还应当在协议首部提请用户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首先,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优酷视频官方回应,《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中,第二条“会员账号开通、管理及使用、注销”约定:“优酷VIP会员服务可在手机端、平板电脑端、电脑端使用,不可在电视端使用”。

经核实,2021年11月24日生效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第3.3款确实对限制电视端使用会员权益事项提请了用户特别注意。

其次,从格式条款的效力来看,在电视端投屏使用是否属于视频用户的主要权利系评判的关键。对于大部分用户来说,开通视频平台会员主要是为了享受更多影视剧的正版资源,而投屏是为了更加舒适的观看体验,故投屏并非用户的主要权利。格式条款不因对用户该权利的限制而无效。

再次,从手机投屏的机制来看,其一,视频平台会员手机端与电视端为什么要分开收费是一大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不是共用一套系统。根据广电总局《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该条第5款约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接入服务时,可以依据自身成本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上规定表明,广电总局认为电视如需访问互联网视频平台上的内容,需通过广电渠道再交一次钱。

其二,投屏到底是在使用手机端还是电视端会员权益也是一大争议?投屏虽然是手机APP的功能,但最终的播出介质是电视。视频平台提供的是影视剧视听服务,硬件设备、网络速度、视频容量等因素都会影响服务体验,不同的播出终端会有不同的视听效果,所以以最终播出端来确定使用类别较为妥当,故手机投屏应被视为在电视端使用。

最后,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诸如爱奇艺、腾讯等均有银河奇异果、云视听极光等电视端软件,该类电视端会员用户支付更多的费用在电视上观看,如手机端会员通过投屏即可享受与电视端会员相同权益,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第3.3款约定了优酷VIP会员服务不可在电视端使用,该格式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平台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遵循协议约定,平台限制会员使用投屏功能不属于侵权行为。再者,从投屏机制与公平原则出发,手机端与电视端播放存在一定的差异,手机投屏应被视为在电视端使用。通过手机投屏获取与电视端会员同样的观影体验,对于电视端会员也略有不公。

担损 害赔偿责任。

*本文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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