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是全垫资的可以要求利息吗(施工垫资及利息法律如何规定的)

施工垫资及利息法律如何规定的?

工程是全垫资的可以要求利息吗(施工垫资及利息法律如何规定的)(1)

(1)施工垫资及利息的性质

垫资款是建筑施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场进行施工所垫付的资金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或者仅支付比例极低的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该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列明对垫资款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的问题。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2)垫资合同的效力

1996年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市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第347号),通知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

我国加入WTO后,审理案件应当顾及国际惯例,而垫资则是国际建筑市场惯例,并且也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目前建筑市场正在推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承接工程保证金制度及支付工程款的商业保险制度,随着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此外,是否垫资和垫资多少,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通过竞争可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优化组合。在审判实务中常常出现承包人在承接工程时,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而在诉讼时又坚决主张垫资条款无效,请求返还垫资款本息。如其主张得到支持,不符合诚信原则。

(3)垫资款利息及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关于垫资款利息其诉讼时效起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274号认为:“建设单位应否向施工企业支付垫资款利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对施工企业在2012年6月至10月垫资款利息、支付欠款的期限及计算利息进行了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支付垫资的期限和逾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一审判决建设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垫资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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