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多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摘要:工程质量保修金从依附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最终消失不见,江湖从此只剩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2002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混用2004年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使用了"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这一概念: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沿用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修金的消失一直到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分离,正式确立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统一使用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实践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如下两种操作模式:
1.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方向发包方缴纳的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保证金,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达到约定的标准,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返还,如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返还;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等同于工程质量保修金,均为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时预先扣留的工程款,用于保证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维修。
当前随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工程质量保修金已经消失不见。我们建议,在工程实践及司法实践中,宜统一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其实质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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