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税纳税筹划(纳税创新冷星关于)

租赁税纳税筹划(纳税创新冷星关于)(1)

税醒堂主冷星

昨天,我读到了段文涛老师的《税收筹划大揭秘之一,诱人的巨大税率差》文章,有些想法,想与大家沟通一下。段老师在该文说:最近,他从朋友那里得了一个千万不要外传的筹划案例,但又觉得不应独享,所以特发出来与大家分享。这个高明筹划案例的大意是,同样是租赁汽车,若是只租赁车辆不带司机,也就是“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若是既租车也带着司机,也就是“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也就是“只租赁车辆不带司机”要按17%计税,若附带出租个司机,就只要按11%计税了,附带出租司机也不会影起进项税额变化,这一下就可少缴6%的增值税。此后,段老师针对该方案提出三点质疑,并最终总结道:这种以偷梁换柱改变业务模式后再与原业务比较税率高低的方法,只是数字游戏而已,在实务中远不是这么简单。

是的,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一个实务问题,所以不能脱离实务谈理论。因此,这就要求筹划方案必须在具体的“场景”下,才能讨论它的可行性。这也要求任何筹划方案在实施前,都必须有其可供实施的前提。正如税法也一样,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业务,对同一个税种可能征收不同税率,我们也不能要求一个针对具体涉税业务的税筹方案普适于所有行业或空间。也正如文章标题“诱人的巨大税率差”说的那样,巨大税率差是诱人的,也是迷人的,而这正是纳税筹的秘密之一,即努力发现不同对象、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业务,对同一个税种征收不同税率的可能,即“探索税筹空间”,我则称之为“挖掘税收资产”。但这并不是税筹秘密的全部,税筹核心秘密是,如何将蕴含在税筹空间里的税收资产提取出来!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和表述方便,我将“人车一起租”的租赁,称为“湿租”,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的汽车运输服务;而将“租车不带人”的租赁,称为“干租”,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的汽车租赁服务。即“湿租”与“干租”业务之间,存在一个税率差,客观的税率差6%,而这个客观的税率差在毫无关联的纳税主体之间,仅只进行单纯的“干租”与“湿租”业务,是实现不了或提取不了税筹收益的!这个“税筹收益”必须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下,并时行一系列的税筹交易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我们假设A、B二公司,是分处于两地的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它们同属于一个综合性的集团公司。由于业务性质、物料消耗、资产配置等等原因,导致二公司在同一期间增值税结构并不相同,A公司销项较大,而B公司进项较大。这时候,若A公司承接业务时,系向B公司采购“干租”服务;若B公司承接业务时,则向A公司采购“湿租”服务。增值税方面,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以从总体上控制集团增值税现金流量;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A、B二公司共属同一个利益集团,在企业所得税率一致的情况下,相互调剂运输业务,不会造成集团总体企业所得税负的变化;人员安排方面,二公司还可通过劳动派遣方式(适度考虑中介费用),调剂驾驶人员余缺,通过相互支付劳动派遣费,对公司间既得的税收利益进行“二次微调”。

好了,这次就只说这么多,算是对那个“高明筹划案例”的初步优化。当然,在这个“税筹优化方案”公开之后,我相信雪片般的挑战和质疑定会纷至沓来,但我也相信只有通过挑战和质疑的考验,这个“税筹优化方案”才会变得更加切实、可行。当然,这正是纳税筹划的迷人之处——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即纳税创新;当然,这也是纳税筹划公开的秘密。

请静待下篇:我与纳税筹划之《黑暗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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