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情人约会被抓(男子约妻子及朋友一起发生性关系)
【导读】:如果行为人有聚众淫乱行为的,并且情节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案例说法】:为寻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某日刘某带着妻子张某到酒店开房后,趁着妻子洗澡时,打电话联系了朋友孙某与马某,邀请两人到酒店房间一同发生性关系,两人同意。
孙某、马某到达后,刘某为他们开了门,张某觉得很吃惊,听到刘某疯狂的想法后表示拒绝,但刘某一直劝说张某进行尝试,张某只好同意了。
感受到妻子不排斥后,刘某一发不可收拾,开始多次邀请男性朋友与自己及妻子发生性关系。有时在家里,有时在酒店,就这样进行了10几次,后被酒店某人举报,被警方抓捕。
刘某在审讯时称:为什么抓我,我们都是自愿的!警方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以聚众淫乱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组织多次聚众淫乱活动,其中还包括各种公共场合,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不利于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存续,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遂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其妻子也获刑6个月。
【律师普法】:
一、“多人运动”违法吗?怎么判刑?
违法。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自愿,也不代表不犯法,这种聚众淫乱是触及刑法,是要坐牢的。这种情况不但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而且更影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实行,对社会造成不良风气影响,于情于理都应杜绝。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邀请朋友与妻子发生多次性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应当立案。
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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