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法深度解析(经济法中的概念总是搞不懂)
经济法中有好多概念好多小伙伴总是把他们搞混了,小课熬夜整理了经济法中的易错概念,学会这一文基本就能全搞定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总称。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注意】
(1)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内部关系等)。
二、 法律渊源(★★)
【注意1】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也不包括各类单位的内部章程、规范。
【注意2】注意区分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注意3】主要渊源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细化规定
1.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2.严格限制行政权侵害公民权
(1)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有关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021年调整】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
①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
②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一)法律规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举例】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举例】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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