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签的各种条约(清朝到民国签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1. 中英 广州和约 余保纯 六百七十万两 27-5-1841;

主要内容

一、三位钦差(奕山、隆文、杨芳)及所有外省军队限六日内退出广州城60里以外;

二、7日内交出600万银元供英方使用;

三、款项付清后,英军撤回虎门以外,并交还横档及江中所有其他各要塞;

四、赔偿英国商馆和西班牙帆船“米巴音奴”号(实为英鸦片趸船“丹时哪”号)的损失;

五、广州知府(余保纯)应提出三位钦差大臣、总督、将军、巡抚盖章印之全权证书。

奕山不敢如实向朝廷奏报这项和约,谎称英国人“向城作礼,乞还商欠”,结果得到道光帝“准令通商”的批谕。但英国在勒索到巨款后,旋即撕毁和约,扩大侵略战争。

2. 中英 南京条约 耆英,伊布里二千一百万两 29-8-1842;

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3. 中英 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耆英 22-7-1843;

中英《南京条约》签署后,应道光皇帝要求,清廷继续与英方交涉,商定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应的细则。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附件条约,英、法、美等国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许多特权。

4. 中英 虎门条约 耆英 8-10-1843;

主要内容:

1.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后来英国据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

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正式订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1.明文规定了统一的五分税率,即肯定了无论何种货物,一律值百抽五。

2.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独立自主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5. 中美 望厦条约 耆英 3-7-1844;

主要内容: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6. 中法 黄埔条约 耆英 24-10-1844;

主要内容有: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7. 中俄 瑗珲条约 奕山 六十万方公里 28-5-1858;

主要内容为: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哩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8. 中俄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3-6-1858;

主要内容有:

(l)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等7处口岸通商、停泊兵船,若别国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体照办;

(2)俄国在原定中国陆路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我目及所带货物、本银多寡,不加限制;

(3)俄国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俄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

(4)俄国东正教士人内地自由传教;

(5)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

(6)俄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

9. 中美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6-1858;

主要内容有:

1.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即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2.美国官船至中国近海,中国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与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弹压,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增开潮州(设在汕头埠)、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民居,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中国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中国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对传教习教之人,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

5.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均沾。

10. 中英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6-6-1858;

主要内容有:

1.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

2.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3.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

4.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5.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6.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7.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11. 中法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7-6-1858;

主要内容有:

1.法国公使若“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将来若准别国公使常驻北京,法国亦照此办理。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宁六口,法国人及其家眷可在通商口岸居住、贸易、工作,可以自由雇佣中国人,可于各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也可以建造教堂、医院、周济院、学校、墓地。倘有中国人将法国教堂、墓地触犯、毁坏,清地方官须严拘重惩。

3.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

4.法国兵船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停泊。

5.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秉公完结;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系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照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严拿审明,照中国律例治罪;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不必过问。

6.“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7.将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商民损失及军费200万两,赔款缴清,法军退出广州城。

12. 中英 天津条约补充 桂良 8-11-1858;

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13. 中英 北京条约 奕欣 一千叁百万两 24-10-1860;

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确认中英《天津条约》有效性;

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

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4.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6.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

14. 中法 北京条约 奕欣 25-10-1860;

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批准中法《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

2.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3.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

4.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

15. 中俄 北京条约 奕欣 四十多万方公里? 4-11-1860;

主要内容为:

1.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

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

3.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

4.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约记 明谊 四十四万方公里 10-7-1864;

主要内容有:

1.重新规定从沙宾达巴哈起至浩罕边界为止的中俄西段边界,新界以西原属中国的土地划归俄国。

2.划界后,新边界线附近居民,“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

3.换约后满240天,两国立界大臣会同,“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并拟定国界记文,互换为凭。

4.立界后,位于新界俄国一侧的原有中国卡伦,应于一个月内迁往中国一侧;塔尔巴哈台所属巴克图卡外民庄五处,限10年内内迁。

17. 中美 增续条约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主要内容有:

①两国人民可随时自由往来、游历、贸易或久居。这一规定为美国在中国扩大招募华工提供了合法根据。

②两国人民均可入对方官学,并受优惠待遇;双方得在对方设立学堂。这一规定为美国传教士在中国开办学校和中国派遣留学生赴美学习提供了法律根据。

③两国侨民不得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这一规定为使清政府承担镇压中国人民反洋教斗争的义务,以扩大美国在华传教。1869年11月23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交换了条约批准书。

18. 中英 新修条约普后章程 不详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条约 李鸿章 13-8-1871;

条约内容:

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被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第三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

第四条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或住长行居,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

第五条 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

第六条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

第七条 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管。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

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佣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借端欺人,犹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条 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并须各安本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官管辖。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

第十二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防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案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查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条 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条 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事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不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伤损,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

第十六条 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如办事不和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

第十七条 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法情事,货船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

第十八条 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欧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

20. 中日 北京条约 奕欣 31-10-1874;

专约条文

(一) 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 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 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作罢论。至于该处生蕃,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21. 中英 烟台条约 李鸿章 13-9-1876;

主要内容为:

①英国得派员到云南调查,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

②洋货在各口租界内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地,不论华商洋商一律只纳子口税,全免内地税。

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开放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英国可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

④凡遇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可派员前往“观审”;各口发生中外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⑤英国可派员经甘肃、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

⑥中国对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赔款银20万两,并派员赴英表示“惋惜”。《烟台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立即批准。但英国一直到1885年7月与清订立《烟台条约续增专条》限定对鸦片税厘征收额后,才予批准。

22. 中俄 里瓦几亚条约 崇厚 2-10-1879;

主要内容为:

一、中国仅收回伊犁城,但伊犁西境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以及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地区斋桑湖以东土地却划归俄属。

二、赔偿“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恤款五百万卢布(合银二百八十万两)。

三、俄商在蒙古、新疆贸易免税。通商路线增开三条:除原有从恰克图至库伦,经张家口、通州到天津外,增加尼布楚至库伦;从科布伦多至归化,经张家口转天津;从新疆经嘉峪关、西安或汉中至汉口。由陆路运入天津、汉口的俄国货物,进口税较海路运入者减低三分之一。开放松花江,俄商在嘉峪关、乌鲁木齐、哈密、吐鲁番、古城、科布多、乌里雅苏台等七处增设领事。

条约名义上把伊犁归还中国,但却将伊犁南境的帖克斯河流域和西境霍尔果斯河以西的大片领土割让给沙俄,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伊犁成为孤城。而且,这个条约还规定:将喀什噶尔及塔尔巴台两处的双方边界作有利于沙俄的修改,以及赔偿军费、免税贸易、增辟通商线路和增设领事等。是一个严重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

23. 中俄 伊犁条约 曾纪泽 七万方公里 二百八十万两 24-2-1881;

主要内容有:

1.俄国将伊犁地区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

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内地市场销售。俄人可以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另据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陆路商路除恰克图至天津一路外,增辟尼布楚—张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张家口—天津两条新线。俄商所往通商路线各处如通州等也准许销售货物,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按新章办理。俄商来蒙古、新疆贸易的过境卡伦增至35处。

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领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

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国官员不得阻拦。

24. 中法 会议简明条款 李鸿章 11-5-1884;

主要内容为:

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法国不索赔款,不伤中国体面,中国同意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声明中国自北越撤兵,调回边界。法国见清政府退让,便继续扩大对华侵略战争。

25. 中日 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4-1885;

内容是:

1.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2.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3.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26. 中法 新约 李鸿章 9-6-1885;

主要内容有: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并在条约签字后六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2.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3.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4.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5.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

27. 中英 烟台条约 续增条约 不详 9-6-1885;

另议专条:

条约规定,英国如派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赴西藏,或经四川入西藏,或由印度来西藏,总理衙门应酌情发给护照,或令西藏地方官派员照料。它表明了英国对我国整个西南边境的野心,从此,英国加紧了对西藏的侵略。

28. 中葡 北京条约 奕匡 1-12-1887;

主要内容:

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二、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三、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四、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29. 中英 藏印条约 升泰 17-3-1890;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划定西藏地方与英属哲孟雄的边界;有关双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议等。

30. 中美 华工条约杨儒 7-3-1894;

规定:居美华工离美期限超过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准华人入美国籍;居美华工都须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苛待华工条例进行登记。此约以十年为期。

31. 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二亿两 外送台湾岛 琉球属国 7-4-1895;

●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后来日本以退归占领的辽东半岛为由,又索取了三千万两白银的赎还费)

●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允许日本在各通商口岸投资设厂,将产品销往中国内地、免受内地税。

32. 中日 辽南条约 李鸿章 叁千万两 8-11-1895;

第一款 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 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 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 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 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 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33. 中俄 密约 李鸿章 3-6-1896;

内容是:日本如侵占俄国远东或中国以及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全部海、陆军互相援助;非两国共商,缔约国一方不得单独与敌方议和;开战时,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为使俄国便于运输部队,中国允于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该事交由华俄道胜银行承办经理;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都可通过该路运\送军队军需品;此约自铁路合同批准日起,有效期十五年。

34. 中德 胶澳租借条约 李鸿章 6-3-1896;

(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

(2)胶州湾沿岸100里内,划为中立区,但德国军队有自由通行权;

(3)允许德国在山东境内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益都(今青州)、博山、邹平等地达济南,另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至济南;

(4)德商享有铁路沿线两侧30里以内的开矿权;

(5)山东境内开办各项工程,需用外国人员、资金、器材时,德商有优先承办权,此后,胶州湾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全省变成德国的势力范围。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条约 李鸿章 9-6-1898;

主要内容是:中国将1860年英国所夺占的尖沙咀以外的九龙半岛的其余部分,即从深圳湾到大鹏湾的九龙半岛的全部,租与英国99年;租期内租借地归英国管辖。租借地陆地面积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陆286平方英里,岛屿90平方英里,较原英国控制香港行政区陆地面积扩大了约11倍,租借地水域较前扩大四五十倍。

36. 八国联军 辛丑条约 李鸿章 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7-9-1901;

内容

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37. 中英 续定印藏条约 罗生戛尔曾 7-9-1904;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6款,另以《拉萨条约》作为附约。正约的主要内容有: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作为此约附约的《拉萨条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其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38. 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22-12-1905;

主要内容为:

一、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二、允许开放奉天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的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共16处为商埠。

三、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森林。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

四、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吉长铁路自中国自行筹款筑造,但资金中的一半要向日本借贷。

五、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六、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39. 中日 二十一条条约 陆征祥 9-5-1915;

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40. 中日 军事协定 靳云鹏 16-5-1918;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当局,基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成共同防敌之目的。   

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左记事项:   

一 关于直接作战上军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 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   

三 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 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以不害各自本国所需要之范围为限。   

五 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 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互相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 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於谍报机关之通信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 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本条所列各项其须预先计书及应先施行者,在作战未实行之前,另协定之。   

第八条 为军事输送使用中东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保护、管理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   

第九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十条 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中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时,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俟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本协定及基于本协定所发生之各种细则,俟中日两国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时,即失其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一份为证据。  

清朝签的各种条约(清朝到民国签的所有不平等条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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