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什么(英美所奉行的三权分立)
三篇关于美国的建立,算告一段落了。以后可能还是会写一些关于美国的历史,怎么说也是现今的超级大国,绕不开。
今天想说说西方国家引以为傲的"三权分立“,听起相当专业又显高大上的一个词,这究竟是个什么玩意?
虽说它是西方国家的产物,但也不是全部西方国家都使用三权分立治国,最典型的还是美国,我都说绕不开了。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17世纪,英国人约翰.洛克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顺便说一句约翰.洛克是英国的清教徒,我们知道英国清教徒的日子是不太好过的,1683年他因被怀疑与刺杀查理二世国王的阴谋有关,逃亡到了荷兰,于1688年返回英国。其实他为啥不去北美呢?我估计他是在那边没有亲戚吧。
好吧,那么到底啥是三权分立呢?了解它,对我们看待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是很有帮助的。
反正他们是这么说的。
以美帝为例,我们来看看吧。
行政权
美国总统代表了政府,行使行政权。总统是从总统候选人之中,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每届总统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超过2年后再被选为总统多于1次。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须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在总统之下,还有副总统,以及15个内阁部门。
各内阁部门最高长官由总统任命,白宫目前还设有6位“内阁级”,这六名官员是白宫办公厅主任(白宫幕僚长)、环保署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美国贸易代表、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这基本构成了美国行政基本体系。
立法权
国会是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简单介绍两院的产生背景。美国在拟定宪法草案期间,就遇到怎样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在国会中代表一个州的议员的多寡,当然直接影响到投票争取该州利益的成败。
在美国,当时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决定议员的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
比如,弗吉尼亚州在众议院的议员人数自然就多,这就很可能伤害到人数较少的例如新泽西州的利益。为了使大州与小州之间达成共识,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提出一项折衷方案:议会分成上下两院。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下面再去理解参议院和众议院就相对容易了。
第一,参议院。美国每一个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从各州的立法机构中产生,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
第二,众议院。前面提到美国众议院议员席位以人口为基准。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
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这个怎么说呢,就是如果现任总统如果不幸遭到意外,首先由副总统顶替他的位置,如果副总统也意外了呢?如果真发生这么尴尬的事,那就由众议院长来当总统。
1865年林肯被刺后,就是由当时的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继任的。
司法权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最高法院的组成是九名大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并且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终身制的。虽然说九名大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并不会偏向总统,因为总统是一直在换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连任两期,有很多美国总统在他们短短的四年里,根本没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没有机会去任命一个他的喜欢的大法官。美国最高法院的最高原则是司法独立,它谁也不靠,谁也不帮,谁也不听,可以说是高高在上,从某些角度讲基本上和一哥平起平坐。
接下来是本文的重点
美国的法官是怎么断案的呢?这一点跟它的法律体系有关,英美是属于海洋法系的国家,我们的东方明珠也是运行海洋法系。
海洋法系并非“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而是用一个个以前法官的判例,形成的整个法律体系。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做了一件坏事,在我国,如果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定,那么是没有办法处罚你的。但是,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你进行判罪的。
对你判罪以后,那么就会形成案例,写到书里面,以后再有类似的犯罪,其它法官就可以参考这个案例给你定罪。
参考,意味着法官有权采纳和不采纳。
所以,在英美等国,想要学习并掌握它们的法律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查看那些经典案例,需要看大量的书籍——英美法律被称为世界上最复杂的法律体系。
世纪大盗当年抢运钞车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三权是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呢?
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总统有总统的意见,国会有国会的意见,总统四年选一次,众议员两年选一次,参议员六年选一次,轮着大换班。不同的总统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组合的国会也有不同的意见,有时因为一个预算方案谈不拢,政府机构照样停摆。
另外,美国国会有权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弹劾总统和大法官。国会议员也是一样,国会有专门设立的道德委员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