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购入生产设备的会计分录 工厂购入生产设备的会计分录

工厂购入生产设备的会计分录

1、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现金 /应付账款

2、销售商品:

借:应收帐款 /银行存款 /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工厂购入生产设备的会计分录 工厂购入生产设备的会计分录(1)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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