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没有工龄折算合理吗(从事特殊工种的老人)
特殊工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主要指的是从事符合国家规定设置的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温、井下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岗位,按照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特殊工种的老人,工作满足相应年限,男同志可以55周岁、女同志45周岁退休。特殊工种,跟现在的特种作业资格是不一样的。
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时怎样计算工龄?说实话工龄已经是一个老概念了,现在说的都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1951年国家实施《劳动保险条例》时确定了工龄制度。实施工龄制度以后,当时也没有计算机记载我们的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都是以个人的职工档案为信息记载工具,因此职工档案就非常重要,退休时一定要审核职工档案。最初的工龄,是以连续工龄或本企业工龄为主,是具体的每一天的。当时的工龄在养老金计算方面,说实话作用不大。
比如说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企业工龄满5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另外还需要一般工龄满足相应条件),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领取本人基本工资50%的退职养老费;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发放60%;满15年以上发放70%。只要计发的档次相同,说实话差个几年工龄没有什么关系。比如说工龄20年和工龄40年计发比例一样是70%,没多大区别。
特殊工种的工龄折算也是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井下高低温工作,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三个月工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工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没有折算工龄的规定,虽然也是特殊工种,所以真的也很特殊。过去的用工属于固定工制度,其实只要进入单位以后一般不会被辞退的。
当时人们参加工作早、工龄长。现在退休缴费年限40多年的老职工,都是当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后来的养老金计发档次有所变化,但是一般来说35年以上工龄也是发放基本工资的90%。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退休养老金待遇改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模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有关的计算公式是2005年以后统一制定的。在养老金计算过程中,由于养老保险的缴费不仅仅看工作时间的长短,也看缴费基数的高低。由于特殊工种的工作条件艰苦,工资待遇一般较高,因此特殊工种的折算,不会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呢?按照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的函》,国家明确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一般是1992~1997年之间),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至于之前的年限,由各省市根据本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总体来讲,像山东、山西等很多地区都是有折算工龄的,折算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但是工龄仅仅是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缴费基数比较低,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不高。因此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一定不要忽视缴费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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