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分类及其异同)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监督,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在实务中,大家更多聚焦在再审程序,而对其前置程序及案号所代表的含义有所忽视因本文将对不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来源及案号区分,并对其差异及流程进行剖析,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监督,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在实务中,大家更多聚焦在再审程序,而对其前置程序及案号所代表的含义有所忽视。因本文将对不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来源及案号区分,并对其差异及流程进行剖析。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规定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民事审判监督案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
1、法院内部监督(民诉法第205条)
2、当事人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6、208条)
3、检察院抗诉(民诉法第215、216条)
其中,法院内部监督可以细分为本院院长发现,提请审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检察院抗诉也可细分为检察院自行发现和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两种情况。并且,当事人还需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前述来源的不同,法院立案案号也会不同。对于法院内部监督的,法院案号为“民监”;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案号为“民申”;对于检察院监督抗诉的,法院案号为“民抗”。
民监、民申和民抗裁定的异同民监、民申和民抗这三类案号最终作出的均为裁定,且该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
检察院抗诉产生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的裁定。而因法院内部监督开展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基本也会进入再审程序。
但对于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再审,也可能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还可能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终结再审申请程序。
但是不论是民监、民申或民抗,他们的意义均是“决定是否再审”,而非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分再审阶段的流程当已有民监、民申或民抗案号的裁定,裁定指令或决定再审时,负责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会另立“民再”案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进行重新审理。
民再案件的审理,其流程则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级别进行确认的;若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作出,则为一审程序;二审作出,作为二审程序;再审提审的,也为二审程序。
对于生效判决的再审很好理解,因为他和原审流程基本一致。
但若原生效法律文书为撤诉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等,实则再审程序将决定的是“是否撤销原审裁定”;若撤销原裁定的,法院同时会裁定指令或决定重审;即重新开始实体审理的一审程序,对于重审的案件因其不属于再审案件,若二审宣判后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小结司法是争议解决、矛盾化解的最后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司法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卡和最后一个堡垒。正确理解、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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