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是不是土地承包制(商鞅变法中的开阡陌)
文||古文社团队
商鞅变法是教科书中的重点内容。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商鞅变法措施中"开阡陌,废井田"一条解释为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买卖。
据我所知,恐怕此说并不符合战国历史的实际情况。
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土地制度
文献对商鞅变法以前的秦国土地制度记载较少,原始社会土地为公有制,奴隶社会为国有为名的贵族所有制(井田制)。
在《汉书·食货志》中班固说:"秦孝公用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
这是说商鞅改革的后果,但问题在于这是汉人的追述,"急耕战之赏",是否就是"坏井田,开阡陌""除井田"?
井田制虽然被许多文献称引,并被后人视为理想蓝图,但它未必在周代各封国中普遍推行。
据我所知,在井田上"千耦其耘"的"大规模的耕作","是否为周初各地的普遍现象,仍然在待证之列"。
至少在《诗经·豳风·七月》中叙述的情形,似乎已是个体小农的经营,农夫有自己的居室,妻儿随着农夫同去田间,而农夫对于主人的义务,是出于实物和劳力的双重配合。……这是在领主领地上的附庸人口,经营的是分配给一家的小农庄,不是在大面积上集体耕作的大农场。
周代宗族势力浓重,以血缘为纽带,若干附庸家庭的土地聚合在领主土地周围,这样的情形不会是个案,很难说这样的土地制度都是井田制。
而秦国的情况很特殊,它起源于周人之附庸,不同于齐鲁晋卫等东方大封国,其宗法因素较为淡漠,和周王室也相对疏远,这样看推行井田制的可能性似乎不大。既然如此,汉代人说商鞅废除井田,就有比较大的理想主义成分。
退一步讲,即便秦国推行井田制,也不应该是国有制,而应该是贵族所有制。
《诗经·小雅·北山》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应不是从土地所有制而言,似乎是从政治主权而言,并且如《孟子·万章上》所说,此处诗歌作者表达"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的抱怨,目的是说"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和土地制度不相关。
周王既将土地永久地赏赐给了大小诸侯,诸侯们又将土地再次赏赐给下级贵族,使西周形成多级领主土地所有制状态,是大小贵族对土地的分级所有。
秦国在商鞅变法前,地广人稀,诸侯以夷狄视之,故此要招徕东方人口,很明显这时土地不是问题;大小贵族乃至庶民占有土地,当属必然。
既然周代土地为大小贵族掌控,买卖也非偶然,那么商鞅变法要废除土地国有、承认私有、允许买卖,就显得没有意义了。
战国时期土地私有程度不高
《汉书·食货志》所说"除井田"之后就"民得买卖",进而出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不符合战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战国时期土地私有程度并不高,不仅今天罕见战国时代的土地买卖文书契约,而且文献中记载的几个有关土地私有的事例也须推敲。
《史记·苏秦列传》中苏秦感叹"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但《战国策·秦策三》相同的情节中,苏秦并没有说这一句,也应是汉代人的添枝加叶。
从云梦睡虎地秦律中《田律》《仓律》的记载看,地方官需要准确地向朝廷报告其所辖土地的田亩面积、种植情况、庄稼长势以及自然灾害,国家要求官员按时视察农业生产情况,下命令保护山林川泽、禁止随意砍伐捕捞。
这些内容标志国家已经把经济牢牢掌控在手中,在国家官府如此严密的控制之下,又普遍实行授田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中,还会有多少私有土地能插足其间呢?
甚至到秦王朝建立以后,土地私有也没有大量的普及。
即便政府手中已无田可授或土地不多时,秦始皇还在尽力维系这一制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诏告天下"使黔首自实田",这似乎并不是宣告土地私有,从字面上看应是国家已没土地给农民,只能让农民自己去开垦,设法占有定额土地,以达到国家制度要求。
这只是表示土地国有的授田政策有松动,逐渐向私有土地转化,并不能说明私有土地在秦代有很大市场。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
这里可以赏赐与买卖的"田宅""宅圃"应指的是住宅园圃,并非国家正式授予的百亩土田。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也记载:"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乡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王翦所请的"美田宅园池"也可如是观,这些田需要向秦始皇"请",也说明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
《汉书·食货志》中班固称引李悝、晁错对一家五口授田百亩的小农经济的描述,相差数百年,言之凿凿,差别无几;而在汉代以前又罕见田契文书,这样的现象都不是偶然。
战国时期的文献包括《周礼》《战国策》诸子等基本没有谈到土地买卖或转让的情形,出土文献也如此。少数一两条提到土地集中或土地买卖的记载,都是汉代人们的追记,说明战国时期各国没有或基本没有个人对土地的私有这样一个事实。
商鞅变法之前的秦国倘若是贵族掌握着大量土地,那么商鞅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就会很快造成土地集中于新贵族并加剧贫富分化(即董仲舒所说"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样国家手中仍旧没有大量土地,和先前的贵族土地所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君主很难凭借私有土地扩充徭役赋税,就不可能顺利地"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的局面更是无从谈起。故此在汉代以前即便有土地私有与买卖,也不成气候,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战国各国普遍推行授田制
战国时各国都要加强君权,君主和国家势必要把土地牢牢地抓在手中,这样才有富国强兵的物质支撑。
如果推行土地私人占有,就削弱了君权的经济基础,很容易形成国家的敌对势力。于是当时各国君主推行的非但不是土地私有,反而是土地国有,国家以"行田""均地""分田"等名义跨过各层贵族直接授田给农民,称为授田制。
近三十四年的出土文献云梦睡虎地秦简、银雀山汉简、青川木牍等一大批土地制度资料都说明了这一点。
虽然这种制度久而久之会造成私有的结果,但是授田之初只给农民使用权,农民不能据为己有。农民耕种国家土地,须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徭役,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国家的税源就有了充足的保障。
为了防止土地向私有转化,国家还在授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爰田"的做法。
1979年四川青川出土木牍《为田律》,是秦武王二年发布的命令。此文表明秦在商鞅变法之后,曾以法律形式强制施行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谈到由国家统一制定顷亩面积和田间道路的规格,强调每年按时由政府统一维修和整饬农户们使用的份地间的疆界,统一组织铲除田间阡陌上的大草。
这些规定正是国家为了保证农户对土地的平均占有,防止其因土地分配不均造成贫富分化的预防措施,这样农民是无法取得对同一地面的长期而固定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这些举措的精神,恰好是与爰田制的精神相吻合的。所谓爰田制,实际上也就是不使农民取得对于土地的长期而固定的占有权,从而防止私有土地产生的一种手段。
《汉书·食货志》中描述的土地私有以及兼并的情况是汉代的现象,人们从汉代文献的记载中不难发现这一点;董仲舒班固等人将之前推二百余年,既不符合史实,也与战国时期各国争雄白热化的历史背景相违背。
商鞅变法的土地政策:商鞅废除公社所有的井田制,建立新的授田制度,虽然原则上仍为土地国有,但由于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以及国家直接管理基层土地存在困难,实际上大大助长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为以后土地兼并、贫富不均社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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