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

》(关于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关于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

,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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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作说明。

唐一军介绍,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亟待通过修改该法予以解决。

此次主要从6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为了体现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畅通渠道、完善有关制度,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力、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场所建设、物资生产储备采购等工作有序开展,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为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技术支持,草案规定: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规定乡村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增设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明确相应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增加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等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各类人群的心理援助工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合法、安全。

来源: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官网、人民日报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庞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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