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别人的歌属于侵权吗(唱别人的歌你可能侵权了)

来源:天津日报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就在你我身边——(引题)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翻唱别人的歌属于侵权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翻唱别人的歌属于侵权吗(唱别人的歌你可能侵权了)

翻唱别人的歌属于侵权吗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就在你我身边——(引题)

唱别人的歌 你可能侵权了(主题)

天津日报记者 张清 韩雯

4月26日,将迎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谈及知识产权保护,有人觉得高大上,有人觉得与己无关。其实,知识产权保护就在你我身边。你随手下载发布的几段小视频、随意使用的一段声音、随便哼唱的一首歌曲,可能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趋势

涉知识产权“官司”逐年增加

设在天津三中院的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天津市全市范围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2019年4月1日正式履职。

4月22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对外发布《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三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9年4月—2022年3月)》白皮书。白皮书显示,3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计受理案件10181件,其中民事案件10164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11件,为“知识防盗”筑牢法治屏障。

从白皮书统计数据看,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21年比较2019年收案同比增加175%,随着收案的大幅度增长,结案也逐年大幅度增长。天津知识产权法庭3年来共计结案9210件,其中,2019年结案1223件,2020年结案2620件,2021年结案4562件。2021年结案同比2019年增长273%,法官人均结案381件,同比2019年增长55%。

首例声音商标民事案件、首例以许可费认定损失数额的侵害技术秘密刑事案件、首例在发明专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禁止被告出口涉嫌侵权产品的案例……3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批首创标杆案件。

特点

受理案件类型更加丰富

“从近3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案件看,除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外,受理的案件类型也更加丰富,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达一定规模。”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颖鑫介绍说。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增长快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持续增长的涉知识产权案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比大、增长快。”王颖鑫说,3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计受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7864件,占收案总数78%;尤其,一审案件比重大,占收案总数80.76%。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案件,还呈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特点。刑事、行政案件逐渐增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垄断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互联网黑灰产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软件应用市场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生物、芯片等领域的专利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著作权案件占比八成

在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10164件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8781件,占比8成,涉及集中管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垄断等民事案件872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达到一定规模。

分析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的大幅增长以及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侧面反映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云玲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全市各有关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且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吸引了不少包括互联网新媒体、文化创意类企业等来津投资兴业,使得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不断活跃,这也是涉知识产权案件总数增加的深层原因。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坚决打击市场中“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竞争行为,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让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从受理的大量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看,不少互联网新媒体企业主动选择到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诉讼,特别是受理了一批涉及知名商标、知名作品的案件,诸如‘百度’商标侵权和‘世界杯’‘里约奥运’‘舌尖上的中国’‘国家宝藏’等知名节目侵权案件,也可以看出天津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效应的持续释放。”张云玲说。

此外,随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兴产业发展快、比重大,国际贸易频繁,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法庭集中管辖的技术类特别是专利类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多,也侧面反映出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效果的不断显现。

应对

技术调查官制度稳步运行

专业化审判模式逐步确立

1.全国首次跨域调派技术调查官

众所周知,涉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尤其,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的技术类案件,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众多理工科知识领域,如何客观、科学、中立地查明技术事实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天津三中院院长郝树龙告诉记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首次跨域调派技术调查官,通过“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向“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申请最高法院异地调派技术调查官。“当前技术调查官制度稳步运行,在健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方面,形成了可供参考的‘天津模式’。”郝树龙说。

2.知产审判“三合一”机制显成效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是指在同一法院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松案件由同一审判团队负责审理。”郝树龙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成立3年来,累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审结7件,严厉惩处了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受理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件,审结3件,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处理标准与司法标准相统一,知产审判“三合一”机制成效显著。

此外,为确保审判专业性,还组建了技术类案件审判团队以及著作权案件审判团队,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专业化审判工作模式逐步确立。

3.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一家或几家的事情,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郝树龙说,当前我国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天津市也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列为战略目标并逐步推动落实。

“为深度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推动与高等院校建立协作机制。”在与天津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的知识产权协作机制中,双方在技术调查官选聘、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领域均加强了协作,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与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与天津海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稽查总队等多家单位充分达成共识。

典型案例

声音用不好可能侵权

你还记得QQ软件中“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吗?它在广大用户心目中早已成为QQ的标志,但有人未经允许直接拿来使用,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知识产权。

腾讯公司等与华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在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裴然主审此案。

“涉案声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腾讯公司提供信息传送等服务时的标志性声音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裴然说,被告华图公司等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百万元及合理开支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声音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本案裁判为声音商标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借鉴,亦对认定是否构成同类服务明确了考量要素,对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护路径。

泄露商业秘密会被严惩

泄露商业秘密,很多人知道会被处罚,但并不知道处罚有多严厉。曾在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赵某,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裴然在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此案。

“依据相关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罪可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裴然说,但法院基于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等情节,最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该案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对非法复制商业秘密行为犯罪行为给予强力打击,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

随意下载发布小视频会受罚

把喜欢的小视频下载后发布在自己的视频号上,不少人都做过类似的事,可并不是所有小视频都能随意下载发布的。2021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腾讯公司与小川科技有限公司行为保全案。

“腾讯公司获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成为奥运赛事的授权转播机构,对于其经过合法授权获取并投入大量成本持续运营的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相关内容享有合法权益。小川公司经营的‘最右’App上存在大量用户发布的有关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的侵权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小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对“最右”App中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天津市首例奥运会体育赛事侵权行为保全案件,对促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平台加强治理、引导短视频行业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改编一首歌可能引发纠纷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这首被岳云鹏唱火了的《五环之歌》,大家耳熟能详。可这首歌也曾因涉嫌侵害《牡丹之歌》作品改编权纠纷对簿公堂。

众得公司与万达公司、岳某某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曾在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牡丹之歌》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属不同的主体,本案原告并不享有曲的独立权利,仅对词享有权利。《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同时,万达公司等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典型意义】

改编是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融入一定智力劳动,使之对原作品的改动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从而派生出新的作品。同时,改编依然应以原作品的表达为基础,受到原作品表达的限制。没有利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完全脱离原作品的表达应当是一种新的创作,并非是对原作品的改编。本案所涉歌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裁判结果引发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业界人士积极正面的评价,一度被评为全国五十大影响案例。

提示

保护知识产权

你我有责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提示,知识产权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条知名软件标志性的提示音、几段奥运比赛的转播视频、一部热门网络小说……都可能蕴藏着知识产权纠纷。

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来说,在重视创新、研发高质量技术成果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尤其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吸纳专业人才,提升维权能力。

对个人或普通大众来说,也要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相应法律常识的学习,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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