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程序(利润分配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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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程序(利润分配处理流程)

利润分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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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提取

1.根据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必须计提盈余公积的阶段(即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会计无需请示,也无需与其他部门协商,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足额提取。

2.在“可以继续提取”阶段(即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继续提取的阶段),要根据股东会决议或上级公司已经决定的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决定是否继续提取。

(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省略,我认为没有不会这个分录的会计,如果有,请别出声,自己去翻教科书学习。我只讲一下法定盈余公积与决算报表的关系,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类型。

必须提取阶段和股东会或上级公司已经有明确规定需要继续提取且一贯执行的“继续提取”阶段的法定盈余公积,需要在当年决算中计提。如果决算是手工处理,则参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继续提取阶段,如果“是否提取”问题是一年一议,则参照任意盈余公积处理。

二、对股东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积

对股东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积在股东会讨论通过的期间处理,不在股东会之前的决算中预提,股东会决议后也不调整前期决算。如果股东会在前一期决算报出前做出了决议,需要且仅需要作为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三、国有企业特有的利润分配

(一)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的性质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股东身份向国有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属于对股东的分配、是利润分配范畴,与税金迥异。

从性质上讲,只有中国XX总公司等归国资委、财政部等直接管理的企业交给财政部的才叫“国有资本收益”,其下属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和更低层级公司之间的,只是按照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规定收取的投资收益,不是国有资本收益,因为总公司以下企业的资本是“国有法人资本”,相应的其上交的投资收益是国有法人资本收益。由于国有法人资本也属于广义的国有资本,因此在日常交流中把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上交的投资收益都称作国有资本收益也无妨,但在对外报送的报表上,不能作为国有资本收益列示。

专项税后利润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仅对特殊行业收取且收取的比例、额度没有国有资本收益那么固定。

(二)会计处

上述两项,以及两项当中的细分小项,会计上均作为对股东的分配处理。不同之处是:国有资本收益是分配上交年度上一年的利润;专项税后利润是分配上交年度当年的利润——别计较为什么,没有理论依据;相反,如果从理论上找依据,税后专项利润也应当是分配上一年的才合适。记住这是财政部规定就OK了。

如发生其他类似事项,只要性质判断为是与股东权利和股权比例相关的,都可以比照对规定的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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