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成功案例(上海叶隆之耀汽车销售公司卖车额外收取消费者钱款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叶隆之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被处罚。
据了解,上海叶隆之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汽车经销商,在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688 号-1临从事汽车销售。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消费者张某某销售了一辆汽车,型号为天籁2.0L-XL 舒适版,合同总价为161100元。在销售该汽车给张某某的过程中,在合同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共计3500元,目前已全额退款给张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上海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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