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情杀大案纪实完整版(用40天给受害女知青公道)

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侦查案例选编》

1979年1月7日6时30分,广州市郊的新洲畜牧场作业班班长陈某迟迟不见本班女知青、时年23岁的罗某瑜来上班,就到她住宿的三号宿舍门外连叫了几声,不见有人回应,又见房门虚掩着,就推门入内。发现罗某瑜正躺在自己的床上,棉被盖着头。陈某壮着胆子将棉被揭去,发现罗某瑜衣衫凌乱不整,面部红肿有血,早就没了呼吸。陈某大骇,连滚带爬地冲出三号宿舍跑去场部报告,畜牧场立即打电话给广州市公安局报警。广州市公安局接报后,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亲自挂帅,点齐刑警、法医和技侦人员火速赶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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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年代的广州市公安局大门

现场位于新洲畜牧场第二幢两层宿舍楼二楼的三号宿舍(畜牧场总共有三幢两层楼的集体宿舍,楼下住男职工,楼上住女职工),罗某瑜死在进门左边(西边)第一张双人床的下铺,头朝南脚朝北,身上盖着红底黄花棉被,棉被上还有一件白底格子上衣。死者头发凌乱,头面部多处皮下血肿,鼻孔出血;右手垂于床沿外,左手斜放在贴墙壁的床边,手腕上戴着一块广州牌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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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牌手表

死者两腿斜行直伸,两脚赤足,脚底板上有污泥;衣衫凌乱,袒胸露乳、臀部裸露,枕头和蚊帐上染有从死者下体流出的血和失禁的排泄物。床前的地上倒着一张金属折椅,椅背有三滴点状血迹,地上有一滴血迹,长发拖擦的血迹一滩,尿迹一滩;房门上提取有可疑的指纹五枚。除此之外,现场没有发现案犯留下的任何作案工具和物品。

经法医验尸,尸体的头面部有多处因拳头打击所致的皮下组织挫伤,四肢有几处挣扎抵抗性的擦伤和挫伤,头部有多处手指扼掐的痕迹,绒状表皮剥脱22处,创底深达真皮层,表面有6处血痂扼痕。经鉴定,直接导致罗某瑜死亡的死因是因扼掐造成的机械性窒息,其下体有明显侵犯的迹象,经检验是死后遭到了性侵。

根据群众访问,畜牧场职工们反映死者罗某瑜1975年进场,一向积极肯干,生活作风也很正派,群众关系很好。同住三号宿舍的2名女工反映:她们在案发当晚1时30分起床去值班,离开时将房门虚掩,房内亮着电灯。住在第三幢宿舍一层6号宿舍的3个男职工回忆说:在2时左右,他们3个中的1个被“呀!呀!呀”三声叫声惊醒,他随即叫醒另外2个职工,接着3人同时又听到了两声女人微弱的叫声,其中2人出门观察,判断声音是从第二幢宿舍楼2楼的三号宿舍传出的。接着听到“嘭”的金属碰撞声和“沙沙”的脚步声,因为有声响的房间熄了灯看不见什么,他们便又回去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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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畜牧场职工和当地牧民的合影老照片(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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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炮前站岗的哨兵,本案案发现场附近就有一个类似的高炮阵地

畜牧场东面100米的小山坡上有一个高炮阵地,案发当晚值班的哨兵回忆:他在2时30分的时候看到畜牧场的厕所附近看到有一个穿着白色衣服的人往黄埔村方向走去。另1个上夜班的畜牧场男职工回忆:1时30分左右他回第三幢宿舍楼换雨鞋出来时,看见西面约20米的路上似乎有个约1.70米高的人影走过。

根据上述勘查和查访结果判断,案发时间应该在1月7日2时至2时30分左右,案犯有可能是厂内人员,也有可能是黄埔村人(畜牧场很多职工是黄埔村人,所以黄埔村有很多村民对畜牧场的情况很熟悉)。罪犯应该年龄较大、身体强壮,有流氓行为的案底,作案手段残忍,应该是个惯犯。

因为在案发后,很多人看到了罗某瑜死亡的惨相,畜牧场群众群情激愤,要求公安机关迅速查获凶手。广州市公安局抽调了50多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进驻畜牧场侦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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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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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黄埔村

专案组先是以黄埔村为主,畜牧场为辅,场内场外同时进行排摸,从1月9日至1月22日这段时间里先后排摸出几十名可疑对象,但在经过深入调查后都被一一否定。

专案组初战受挫后再度召开案情分析会对办案思路进行检讨,认为前段时间对黄埔村的排摸十分彻底,既然没有发现可疑对象,那说明罪犯出自黄埔村的可能性不大。本案场内人员作案的可能性最大。于是,专案组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畜牧场场内的方向上,并将排查范围从案发当晚的留宿人员扩大到全场所有的成年男性。而案发时原本驻扎在畜牧场旁的某部高炮连已经奉命调往广西,为慎重起见,专案组也派出一组侦查员前往广西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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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70年代末80年代初民警的合影,可以很好的反映案发当时公安民警的精神风貌

又过了十多天,广西那边传回消息,经核实:案发当天哨兵所说的2时30分看到一个人前往黄埔村的情况并不属实,应该是天黑导致的误判,据此进一步降低了黄埔村在本案中的嫌疑比重。畜牧场内的排查也有一定的进展:放在死者棉被上的白格子女上衣经证实的同住一幢宿舍楼二楼隔壁宿舍的女职工所有,她说案发前一天下午她将这件上衣洗了后挂在二楼楼梯口走廊处,经现场分析看是被衣叉取下的,说明案犯作案是有预谋的,同时案犯对现场十分熟悉,并且很可能认识死者。从案犯的作案时间和手法来看,案犯选择在三号宿舍其她2名女工离开后不久便进入现场作案,说明案犯的作案时机看得很准,动作很快,而且就住在距离现场不远的另外两幢宿舍楼里。从死者被性侵的情况看,案犯并不是不经人事的小鲜肉,说明是个“老手”。据此,专案组决定将排查重点定在案发当晚留场住宿的壮年男职工。

技侦人员对现场提取到的那五枚指纹进行鉴别的结果令人很失望,这五枚指纹全部都是在现场和进出过现场的与本案无关人员所遗留的。不过,技侦人员们通过仔细查寻,在死者棉被的被角上发现了两组残缺不全的鞋印:一组是由七条黑色水渍组成的点状短线,宽不到一厘米,长十厘米(连同间距在内)的印痕,经鉴定属于胶鞋或塑料鞋的前掌印痕;另一组是由五条横向移动形成的摩擦线印痕,经鉴定属于鞋头滑动痕迹。在蚊帐上还发现的几处断续的灰垢附着的痕迹,技侦人员将它们细心提取下来并精心拼接后,形成了一个像鞋跟样子的模糊印痕。这些痕迹经反复鉴别,认定是案犯所遗留的。但由于痕迹不完整且模糊,所以不能确定鞋印的种类、属性和型号。专案组持这些鞋印查访遍了广州市全市范围内有关鞋的产销部门(制鞋厂到鞋帽商店)并请制鞋老师傅进行鉴别,也没能确定鞋印属于哪一种鞋。只能大致确定鞋印属于通关水波纹鞋底的胶鞋或者硬、软塑料凉鞋。专案组搜集了一千多双水波纹线鞋底的胶鞋和硬、软塑料凉鞋进行鉴别,结果没有一双和现场鞋印相符的。

鉴于案子已经过了一个月左右,来自各方的破案压力达到最大,不过专案组认定突破鞋印是侦破此案的关键。因此,专案组在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的协助下继续对鞋印花纹进行鉴别排查。春节期间,市局十一处的一名技侦人员将痕迹照片与家里的帆船牌泡沫塑料拖鞋的鞋底花纹进行认真细致的对比,意外地发现帆船牌拖鞋的鞋底纹线流向、间距、线形等与现场提取到的鞋印有相似之处,另外,他还发现现场提取的鞋印后跟部分痕迹和人脚脚跟印痕有重叠迹象,因此他得出结论:案犯作案时很可能是穿了比自己脚小的拖鞋。有了这个新发现后,该侦查员顾不得和家人一起过春节的天伦之乐,冲出家门跳上自行车一路骑回市局将新的发现上报。

市局对这个发现十分重视,立即召开新的案情分析会,通报了这个新发现。这时,1名侦查员回忆:在查访时在现场楼下七号宿舍房内,住在这个房间里的1名男性职工有一双类似的九号码的帆船牌旧泡沫软塑料拖鞋,当时在勘查是并没有加以注意。专案组迅速搞来另一双九号码的帆船牌旧泡沫软塑料拖鞋,从2月13日开始用几天几夜的时间进行了上千次的反复试验,进而发现在大脚穿小鞋的特殊条件下,旧鞋的前掌鞋底加鞋边的印痕与现场鞋印的纹线很相似,磨损程度也很接近。随后又采取了多种鉴定方法进行反复的模拟试验对比,最终得出了结论:现场的鞋印确系九号码的帆船牌旧泡沫软塑料拖鞋。

根据这一发现,专案组立即对畜牧场场内三幢宿舍的留宿男性职工进行了一次排摸,终于拍摸出现年58岁、住现场楼下七号宿舍房内的炸药仓库保管员冯余有重大作案嫌疑。此人在解放前流连烟花场所而患上了花柳病,此人身材高大、手脚粗壮,平日喜欢在青年职工中散布黄色下流言论,被称为“咸湿佬”(广州方言“下流、猥琐的男人”)。案发当天早上警方出现场勘查时,冯余在现场附近徘徊观望、神情紧张。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他声称不认识死者,但是有其他职工反映冯余明明认识死者,在当时配合警方采集指纹时,冯余的神情也很紧张,手指还在发抖,当时他自称是没见过警察,所以十分紧张而糊弄了过去,如今看来确实可疑。

为了慎重起见,专案组又用排除法排摸了案发当天和冯余同住一个宿舍的另外2人。其中1个是那双帆船牌塑料拖鞋的所有者,此人身材矮小,当晚上夜班,穿的是雨鞋,而把拖鞋放在自己的床下。他的脚比较小,和九号帆船牌拖鞋很相配,如果是他作案,不太可能形成大脚穿小鞋的特殊鞋印;而另1名职工患有先天性的大脑发育不全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特殊人士”,自然不可能作案,当夜也确实一直在自己的宿舍里。而冯余穿42码的鞋,如果他穿上九号帆船牌拖鞋,则与现场鞋印形成的特点相符。据此,专案组于2月17日对冯余进行拘留审查,在突审了半天后,冯余就供出了在1月7日的作案经过。

1月6日是星期六,畜牧场的大部分职工放假离场,冯余得知死者罗某瑜因为要在1月7日上早班,所以没有返回市区,且因为她原来住的二幢二楼的七号宿舍当天没有同伴,因此她在1月6日21时搬到了有人住的三号宿舍,与另外2个上夜班的女知青同住。便起了强暴的歹心,伺机进行施暴泄欲。

1月7日2时左右,在确认楼上三号宿舍的2名女工上夜班后,便偷偷穿上同屋室友的帆船牌拖鞋摸上了二楼,在楼梯口的走廊处取下了一件晾着的女上衣,看三号宿舍的房门居然虚掩着,遂悄悄推门进入,看罗某瑜在床上熟睡。便拉熄电灯上前揭开棉被,用衣服塞住罗某瑜的嘴企图进行施暴。罗某瑜惊醒后拼命反抗,冯余连续用拳猛击罗某瑜的头部,随后用双手将她掐死,然后用蚊帐和枕头将罗某瑜尸体的臀部垫起并进行侵犯。完事后迅速逃离现场回到自己的宿舍内,将拖鞋放回原处。天不亮就爬起来洗澡、剪指甲,然后将作案时染有血迹的衣服和手帕洗干净以毁灭罪证。

专案组提取了冯余作案时穿的衣服和手帕上提取到了超微量的血迹,经过检验,血迹的血型和死者罗某瑜的血型相同。至此,新洲畜牧场流氓杀人案在广州市公安局40天的紧张侦办后宣告破案,案犯冯余后因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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