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全流程)

到达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前,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资质认定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资质认定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全流程)

资质认定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

到达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前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应当召开预备会,全体评审组成员应当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组长向成员介绍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介绍检验检测机构文件审查情况;并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最后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到达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后

二、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评审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相关人员应当参加首次会议并签到。

机构应准备好由负责人介绍机构的概况和参会人员;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三、考察机构场所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引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办公及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考察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

机构应在保证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符合检验检测的要求基础上,并做好检测环境的整洁工作。

四、现场考核

首次评审或者扩项评审的现场考核项目需覆盖申请能力的所有类别、参数或设备。复查换证评审和地址变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试验考核,可采取见证试验、盲样考核、操作演示;也可采取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留样再测等方式。

机构应注意检测报告单上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表述是否规范、清晰,检验检测记录是否规范等。

五、现场提问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各管理岗位人员以及评审组认为有必要提问的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相关人员均应当接受现场提问。

机构的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对法律法规、评审准则、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知识提前做好功课。

六、查阅记录

评审组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活动的正确性。

机构应掌握管理体系的“写你所做,做你所写,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十六字诀。

七、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评审组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同时,应当详细记录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条款及事实。

八、现场座谈

评审组组织现场座谈会,机构的以下人员应当参加:各级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新增员工及评审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机构应认真组织上述成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培训学习。

九、检验检测能力的确定

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评审组会严肃认真的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为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论。

机构应提前确保自身的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人员能力等满足所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要求。

十、评审组确认的检验检测能力的填写

评审组应当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

十一、评审组内部会

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应当安排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十二、与检验检测机构沟通

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层进行沟通,通报评审中发现的基本符合情况、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

十三、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

十四、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成员和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分别在评审报告相应栏目内签字确认。

十五、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最后由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就可以对评审组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啦。要注意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报告时也要包含相关见证材料。

小编提醒: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组会在征求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意向后终止评审:

1)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严重不足;

3)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严重不符合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必备的设备设施;

5)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6)检验检测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检验检测机构不配合致使评审无法进行;

8)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