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还有没有必要拿分手费吗(分手后该要分手费)
我之前有个女同事(化名),相处时间长了渐渐的发现她虚荣、拜金、自私。她各方面条件都很一般,但却对男人很有一手,套路男人为她花钱,给她发红包,自己是铁公鸡,不管对方送什么东西给她,都没有回过礼,还专挑贵的。
小丽还经常“蹭饭”,不论是同事还是个人朋友聚餐,小丽都会主动来“蹭”,目的不是吃,是寻找下一个“猎物”,想吃什么想要什么了,就会找对她有想法的“猎物”约会。
其实她是有男朋友的,我一直以为她没男朋友,这是小丽闺蜜跟我说的,还是她主动追的,小丽的事情她闺蜜全都知道,也劝过这样不好,但小丽一直嫉妒她闺蜜人长的好看,家庭条件好,男朋友各方面都比她的男朋友好,不服气。
她男朋友我见过一次,高高瘦瘦的,不说多帅但人群中还是惹眼的,学历低,公司小职员工资不高。小丽也经常跟他男朋友闹分手,嫌他收入低,给不了她想要的生活。唯一让她入眼的就是帅,带出去有面子。当然,这也是她闺蜜跟我说的。
某一天,小丽照常找男人“蹭饭”约会,故意选了一个离他男朋友公司和住的很远的公园,在那个公园跟男人接吻,被她男友撞见了…丢下两位男士在风中凌乱,自己打车回家了
回家后,小丽想了下企图微信解释拯救一下“就是大家一起吃了个饭,只是普通朋友,是那个男的楷我油”,不管怎么解释,男友还是坚持分手,把她微信拉黑,电话拒接。
小丽就去他住的地方堵,纠缠想要其原谅她,“我不就是跟那个男亲了一下,又没有做其他过分的事情,怎么就不能原谅了,你不是说爱我会包容我的一切吗?”,男的气笑了,态度也很强硬“你的事情昨天你闺蜜全都跟我说了,你确定从来没有做更过分的事情?我求你放过我吧”表示不可能原谅复合,叫她别再纠缠他。
然后找到她闺蜜,见面就是一巴掌“你现在是不是很得意呀,喜欢他就说啊,我把他让给你,干嘛背后捅刀子?”因为这事,本来就摇摇欲坠的闺蜜关系就正式破裂了。
再之后小丽依然去他前男友住处和工作地方纠缠,目的不是复合,是讨要1万分手费,美名其曰“青春损失费…”。逼的她前男友实在烦不胜烦,最后辞职顿回了乡下老家。你以为躲着,就这样就结束了?NO
小丽想方设法问到了她前男友的乡下住址,去到他家里闹。当着他父母骂“你儿子是个感情骗子,p腿,约炮…” 说的很难听,男方家爱面子怕人说闲话,实在没办法就讨价还价给了6000分手费。
这不是她第一次要分手费,而是每次恋爱分手后,都要过,并且都成功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看到这,是不是在想 “我是不是可以找前前前…男友(女友)要一比分手费,从此可以走上发家致富之路…”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火遍网络的 “谈恋爱吗?分手坐牢的那种。”
吴秀波陈昱霖、霍尊陈露事件:
2018年,吴秀波甩了陪伴他7年的地下情人陈昱霖。女方张口要4000万分手费,吴秀波设套亲手将这个女人送进监狱。
2021年,陈露向霍尊索要2000万分手费,后谈判降至900万,最终反被设局
小丽这种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当事人索要分手费,如果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为什么还屡次得手呢?
因为要的金额不大,对于不想走繁杂的法律途径,又不想影响正常生活的,很多人都会选择花钱消灾。只能说小丽幸运,没碰上厉害的人,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如她幸运。
对于真的被伤害,被欺骗,被出轨的一方来说,我付出了全部的真心、时间、金钱,我不该要分手费吗?
我个人觉得该要,分手费宜酌情介于责任方,只要金额合理,不要触碰法律。我在你这里付出了真心、时间、金钱,最后被小三、被出轨…一句分手就完事了,对于被分手的人伤害有多大?!责任方应该主动给予分手费,不然渣男(渣女)的恋爱成本也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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