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宾馆现状(西宁这些宾馆娱乐服务场所被曝光)
为深化平安东区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督促全区旅店业场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城东公安分局持续开展旅店业清查整治行动。现将2019年9月份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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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榜:圣都宾馆、伊尔顿国际饭店
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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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唐述宾馆(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落实旅馆经营者治安责任制。对发生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乱的旅馆,要挂牌警告,限期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督促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服务场所“红黑榜”
为深化平安东区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督促全区公共服务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城东公安分局持续开展公共服务娱乐场所清查整治行动。现将2019年第三季度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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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榜:水源国际
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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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盛世桃园洗浴中心(无证经营)
全市洗浴场所经营“六必须五严禁”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条 必须做到“五个严禁”
(一)严禁无照经营
必须取得经营相关证照,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凡未取得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许可的,不得擅自营业。
(二)严禁使用不规范名称
名称必须统一规范,一律以“工商注册名 洗浴”方式冠名,不得冠以“水会”、“水疗”、“会所”、“会馆”等名称。
(三)严禁设置供单人独立使用区域
更衣区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不得以方便更衣等为由,设置贵宾区、包间等任何封闭区域;
洗浴区除设置大池、淋浴设施、简易桌椅、蒸房、公共搓澡区域和提供洗漱用品外,严禁设置单独洗浴、助浴区域;
休息区必须设置至少2张以上的休息躺椅或沙发,严禁设置提供单人服务的休息区域,严禁设置各类按摩床,严禁在休息区内设置洗浴设施;
洗浴场所必须实行全区域开放,除男、女洗浴区专用通道出入口处、卫生间、蒸房外,其余经营区内一律不得设置房门。
(四)严禁混合经营
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内经营的,只允许设置公共浴区和休息大厅,严禁与宾馆、酒店等场所共同经营,或者采取共用电梯、共用通道等方式变相共同经营。洗浴人员如需住宿(含在洗浴场所留宿的),必须按旅店业管理规定登记入住。
(五)严禁提供异性按摩陪侍服务
不得提供除足疗、采耳、修脚外的其他异性服务;
不具备设置大池和休息大厅条件的,可提供大众公共淋浴和公共区域搓背服务,严禁增设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条 必须在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等所有公共区域(洗浴区除外)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所有视频资料至少需留存30日备查。
第三条 必须建立详实的员工档案,并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所有员工应佩带印有本人照片、工号、岗位类别等信息的工牌上岗,服务人员着装应大方得体。
第四条 必须在营业大厅、更衣区、休息区域等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等内容和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第五条 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条 必须依法经营,凡发生“涉黄”问题的场所,一律责令停业整改三个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生其他违反以上相关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改十五日。整改期满后由场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来源:西宁城东公安
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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