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的法规(儿童性权利立法)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7月10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男童同样面临被性侵风险。据“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件1.04起。在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受害人超过606人,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48人,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8人。其中,遭遇性侵人数中男童占比约为一成,这一比例较往年略有升高。

“很多未成年人性侵案是‘隐形’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进入到司法程序和公众视野,不能因此就断定男童不容易受侵害,性侵男童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关注。”日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男童性权利保护方面,法律已有了很大进步,但仍需有进一步作为。

儿童权利的法规(儿童性权利立法)(1)

有教师猥亵男学生获刑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通报过一起男教师侵害男学生的案例。潘某原系辽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间,潘某分别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男学生灌醉后留宿,乘男学生睡觉之际对他们多次实施猥亵。

“潘某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据此,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另一起男童受侵害案发生在江苏常州,女教师黄某因与未满14周岁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据媒体报道,30多岁的黄某原在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书,是00后初一男生王某的班主任。一次黄某帮王某辅导学习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明知王某未满14周岁,黄某于2014年3月至8月间,仍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通过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家人发现了异常。结合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等情况,王某家人反映到学校。事情发生后,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为由诉至法院。

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明知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坛区法院认定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性侵男童犯罪更为隐蔽易被忽视

“在所有未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数量最多。”佟丽华分析说,受到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受害人会选择不报案。由于刑事立案标准较高,也存在受害人报案后未被立案的情况。司法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只是整个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的一部分,仍有很多案件是“隐形”案件。

佟丽华提到一组联合国统计数据:每5位女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时期曾遭受过性侵;每13位男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时期曾遭受过性侵。他解释说,这里的“性侵”,不仅指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侵害,还包括一般的性骚扰、猥亵等。“从统计数据看,男性受侵害比例明显比女性少,但这种行为对男性也一种严重侵害,男童性权利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关注。”佟丽华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检察官金朝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男童遭受性侵犯是社会中既存的事实,给受害男童造成的痛苦和影响是严重而深远的。”他说,因被害人不愿公开或出于保护考虑不予公开,很多案件没有进入公众视线,但这并不意味着男童不容易受侵害。

相较性侵女童案件,性侵男童案件数量还比较少。不过,金朝分析说,性侵男童案件往往具有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更加隐蔽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畸形等特点。其中,青春期男童、留守男童更容易被引诱侵害。

“性侵男童问题容易被社会、家长、学校忽视,因此更应该引起重视。”金朝认为,从保护角度而言,女童和男童不应存在差距。国外有学者研究“强奸创伤综合征”症状发现,在遭受性侵害后,男童与女童的心理反应非常相近。

儿童性权利立法存在“男女”有别现象

“刑法上的很多罪名是‘男女’有别的。”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纯律解释说,因为女性、未成年人等是弱势群体,出于保护的目的,法律会作出很多特殊规定。很少有法律会对男性提出特殊保护,这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还涉及基本的伦理观念问题。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性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猥亵儿童则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并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因此性侵男童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只能认定为猥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坦言,对于同样的性侵儿童的行为,刑法因性别不同设置了相异的犯罪构成,配置的法定最高刑也不相同,而法定刑配置问题长期以来深受诟病。

“从平等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对男童实施的性交构成强奸罪,将其从现有的猥亵行为中剥离出来。”陈世伟认为,可以考虑扩大刑法中强奸罪的性交概念范围,即认定特定主体的人借助任何手段进入他人性器官的行为属强奸罪的性交行为。同时,可考虑设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适时增加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罪,更为全面、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

谈及强奸罪问题,佟丽华说,该罪主要是指针对女性实施的犯罪,同性之间、男性之间是否可认定为强奸,是否可对男女采取平等保护,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从罪名的角度讲,我认为需要修改。”

完善制度给儿童以全面保护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该修正案第1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目前,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侵害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童,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的受害对象不再仅指妇女,这在立法上是非常大的进步。”不过,佟丽华认为,目前对男童的保护还比较弱、不足够,还需要有进一步作为。有些猥亵手段极其残忍,伤害后果可能比强奸还要严重,是不是能够做到罚当其罪,进而实现法律震慑,这一点需要考虑。

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大学副校长于欣伟建议,尽快提高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起点,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她认为,近年来猥亵儿童罪频频曝出,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成本太低,对该类犯罪尚未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陈世伟认为,作为保护儿童身心法益的“不得已”选用手段,刑法在适用时需要保持克制。他说,社会应该真正树立起全面保护儿童的观念,切实构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而不仅仅是依赖更改个罪的构成或者加重法定刑,以达成有效预防性侵儿童的目标。

建立并完善预防儿童性侵制度迫在眉睫。陈世伟建议,加强儿童自我性保护的教育、有效净化儿童涉性环境、注意接近儿童人群的筛选以及完善涉儿童性犯罪人记录的登记与公开制度等。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史纯律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刑法坚持从严从重的打击力度,与强奸罪相比,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比较低,而与其他罪名相比时,其法定刑并不是特别低。刑(九)填补了对14岁以上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近年来立法和司法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整体进步很明显。

“在基本的社会框架下,保护男童仍有作为空间。”史纯律表示,在性侵儿童、猥亵儿童的问题上,法律可适当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考虑到这类案件的高发性、重发性,设置特殊累犯制度,对再犯人员进行从重处罚。同时,要用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

性侵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维权并不容易。佟丽华表示,受害儿童受到性侵后可能面临立案难、举证难以及“二次伤害”等问题。“儿童受到性侵后,很多时候我们会看到立案取证难,忍受屈辱缺少关心爱护,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对这些儿童的关心爱护这是个非常大的命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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