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安徽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安徽检察机关

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目录

1.宣城市朱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宿州市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

3.芜湖市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4.合肥市曹某某等5人虚假诉讼案

5.淮南市某设备制造公司瞿某某、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芜湖市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7.阜阳市高某等4人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

案例一

宣城市朱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民企法治诉求

【要旨】

在开放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财富”,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丧失优势,甚至面临倒闭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与全面支持保护并重,加强对商业秘密主体的各项权利、关键核心技术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要充分了解受害企业法治诉求,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合理法治诉求,体现对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全面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某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王某某非法获取“老东家”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盗版”生产线,低价向“老东家”客户供货,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涉案的王某某系重要技术骨干,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判刑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也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希望对王某某作出轻缓处理。

二是对案件作出分案处理。立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对朱某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

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依法作出决定。

2022年1月,宣城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朱某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三人均当庭认罚服判。同年3月,宣城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障被害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时,主动告知相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利于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提高被害人诉讼参与度与获得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被害企业,进一步延伸诉讼权利告知义务,全面掌握侵权犯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迭代创新造成的实际影响,直观了解受害企业的法治诉求,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精准性。

(二)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的平衡问题。民营企业人才流动性强,极易发生“内外勾联”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审慎考虑、严谨司法,有利于用最小的法治手段实现最大的法益保护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受害企业达成谅解、强烈希望对王某某依法作出宽缓处理的主观意愿,以及王某某系碍于情面并未获取实际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分类、分案处理,有效解决了打击与保护的兼顾性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充分挖掘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价值。通过刑事司法政策的灵活运用,帮助企业及时挽损、止损,将检察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罔顾法律、背弃承诺的朱某某等3人强化侵权赔偿释法说理,最大努力降低企业后续维权成本。对王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全身心投入科研生产一线,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有效释放了司法善意,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宿州市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

【关键词】

伪造公司印章 讼累 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转化 能动履职

【要旨】

印章使用管理混乱是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风险,极易引发各类法律纠纷。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此类案件,特别是应加强与人大监督的有机衔接,充分挖掘各级人大代表的案源“渠道”作用,通过个案办理具体化人大司法监督,践行监督办案的全过程民主,当好企业“贴心人”,共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大型综合性防腐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有1800余名员工,长期从事耐酸、耐碱、绝缘等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冒用其名义承揽项目,后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性问题造成爆炸事故,进而引发诉讼,致使该公司被法院判决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与其雇佣工人补签用工合同,并授意工人起诉公司索赔医药费等费用近30万元。该公司受该起爆炸事故影响,相关技术合作被紧急叫停,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链断裂危机,后公司无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不服重审一审法院有罪判决,上诉请求宣告无罪。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耗时2年之久仍未审结,导致受害公司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影响,上千名工人生活无以为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5月,7位人大代表就该案联名向人大机关提交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建议。检察机关对办理该建议高度重视,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倾听被害企业诉求。通过检察长主动约见公司负责人,耐心纾解其焦虑情绪,积极协调帮助解决诉讼程序性难题,关注案件进展,随时反馈情况。

二是核实相关证据,让事实回归真相。从行业伪造印章普遍性做法、受害公司经营管理漏洞、是否实际受益等视角核实证据,帮助合议庭排除证据疑点。

三是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重审二审期间,检察长主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坚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排除对疑点证据的合理怀疑,应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得到审委会支持。

2020年7月,宿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维持有罪判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21年初,受害公司据此刑事判决,成功向法院申请财产解冻,并获相关民事案件胜诉。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破解企业讼累。漫长的诉讼过程可能会“拖垮”“拖瘦”一个企业,让技术创新受到阻碍。本案中,一起简单案件,历经4次庭审,引发民事诉讼达4起,既让企业疲于应诉,也导致企业财产被长期冻结、银行贷款业务被终止、技术创新成果遭受质疑。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通过法检联席会、“两长”会商等多种能动履职手段,为实现公正“提档加速”。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有效维护了行业经营秩序,也间接帮助受害企业及时止损、挽回声誉,为疫情中艰难发展的民营企业提供了精准法治护航。

(二)积极沟通凝聚司法共识。构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检察机关从追求公正角度出发,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审判机关核实相关证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辨析疑点、阐述观点、传递理念,在“换位思考”中打破了案件办理僵局,达成法律适用共识,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和智慧。

(三)案件化办理人大监督事项。办理代表建议既是检察履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转化的重要渠道。本案中,检察机关紧盯个案“治标”,通过积极履职促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企业“真解忧”;聚焦诉源“治本”,通过司法活动的导向功能,对行业“潜规则”督促矫正,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案例三

芜湖市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不起诉 两法衔接 能动履职 检察服务产品

【要旨】

民营企业特种作业岗位雇员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全员持证上岗难度较大,极易诱发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将打击的重点聚焦在“卖”的行为;对一时情急“买”的行为,宜综合研判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并做好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切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0年,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通知要求,所有特种作业企业均要为作业员工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繁昌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以每张500元的价格从庞某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23本,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水某某、李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取保候审的水某某因担心遭受刑罚处罚后企业经营难以维系,遂约见了检察长,当面反映情况。约访之后,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走访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中小型特种行业操作类企业,部分特殊工种“招工难、用工荒”问题比较突出,且员工普遍年龄较大、学历水平低、考证难度大,如安排相关从业员工脱岗培训、考试,公司将面临停产,故铤而走险办假证。

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开展公开听证,就案件定性、法律运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阐释,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聚焦“八号检察建议”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水某某、李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风险,主动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培训、集体考试,并共同跟踪回访,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21年11月,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初,两涉案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通过考试并持证上岗人员超过90%,企业生产经营回暖向好,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典型意义】

(一)畅通检企沟通交流渠道。“民营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是安徽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十大举措之一,也是了解民企法治需求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涉案企业触犯法律红线,生产经营不确定性增大,对生产经营者心理造成了巨大冲击。检察长通过“面对面”倾听交流、答疑解惑,既纾解了企业负责人焦虑情绪,主动配合司法办案,也有助于深入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

(二)传递司法善意与温度。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水某某、李某的犯罪行为系为保证企业运转经营的应急之举,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二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作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无缝对接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免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及时推进“刑”转“行”闭环工作衔接,督促行政处罚及时跟进,充分体现了厚爱不纵容的价值导向,也提升了执法司法的权威性,促进企业保持自我警醒,依法规范经营。

(四)提供精准检察服务产品。案子办完不等于事情了结,如何帮助陷于困境的企业解决问题、恢复生产是检验检察办案质效的标准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主动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开通便企服务“绿色通道”,彻底消除企业违法经营风险,做到了标本兼治,较好实现了“办一案、助一企、防一片”的检察履职要求。

案例四

合肥市曹某某等5人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

跨省民企权益保护 刑事民事检察一体化 四级联动监督办案

【要旨】

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背景下,少数市场主体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手段,恶意转移资产,坑害外省合作伙伴企业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化监督办案同城化保护,努力构建“一视同仁”综合保护格局,积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基本案情】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注资近5700万元,占股51%,由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对该投资提供担保,后经营不善,资金耗尽。为转移担保财产,曹某某伙同赵某某、邵某某、李某、潘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领取执行标的款近1300万元。对此,浙江某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均被驳回。因权利救济无果,浙江某公司通过浙江团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检举报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最高检将该案线索转给安徽省检察院核查,安徽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上下联动,刑事民事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最高检安排专人统筹,抽调省市区三级检察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聚焦刑事、民事两个领域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查实了原审诉讼中存在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不正常、当事人身份关联、执行案款异常转账等情况,并专程赴浙江某公司了解情况、调取了新证据。

二是商请挂牌督办,侦破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前期核查情况,赵某某、潘某某两起借贷纠纷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犯罪线索,并商请共同挂牌督办。2020年10月,曹某某等3人被批准逮捕,另2人被取保候审。

三是强化纠错纠偏,维护民事审判工作公正和权威。针对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检察建议无故不予采纳的情形,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由上级检察机关接力跟进监督,监督意见最终得到采纳。针对潘某某借贷纠纷案审判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后、再审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从助力提升审判质效的角度,依法进行再行纠偏,最终得到审判机关充分认可。

2021年4月,包河区法院就以曹某某等5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全部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全部退缴。2021年8月,包河区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另一起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也采纳了监督意见,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一)注重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开展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一体化履职,有利于跨省涉民营企业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四级联动、民刑并行的监督办案方式,一方面,加快了刑事案件侦破进度,强化了民事监督事项的“亲历性”调查,实现了高效打击刑事犯罪与民事领域精准监督的双向合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履职,有利于促进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对有效解决跨区域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难题,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

(二)通过跟进监督提升法律监督刚性。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领域,跟进监督手段是提升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保障跨区域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检察机关对权力制约和对企业权益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本着最大限度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原则,一方面,对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行为,依法采取抗诉手段予以监督纠正,进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另一方面,对法律适用错误,背离立法原意的裁判结果,坚决采取抗诉手段予以纠偏,有力促进了从实体上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全面否定,这对遏制涉民企虚假诉讼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

淮南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瞿某某、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特种装备制造 合规建设 不起诉

【要旨】

小微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不少存在先天缺陷,在经营、融资、管理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生产经营活动容易触碰法律底线。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小微企业易发多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探索对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从经济最基层开始,通过涉案小微企业的有效治理和改造,努力净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淮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一家以生产机电、矿山、冶金设备为主的小微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企业负责人耿某经代账会计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先后接受河北省唐山市五家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税款损失32万元,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年完成抵扣。后瞿某某(企业法人代表)与其夫耿某二人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前将涉案的税款及滞纳金全部补缴完毕。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淮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瞿某某、耿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该企业经营状态及发展前景良好,在同类型企业中属于纳税大户,解决几十名群众就业问题,且有强烈的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基本条件。后经涉案企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当地检察机关层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二是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因此案发生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阶段,省内也未有先例,当地检察机关主动探索,与工商联、司法行政部门等8家单位会签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意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该涉案企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合规考察。

三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检察机关组织由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以及第三方组织相关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现场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021年12月,经合规第三方监管组织评估验收、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真心关爱民营企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如何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深度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体现出检察办案的政治站位。本案中,检察机关未拘泥于案件本身,而是将案件的办理上升到保障就业、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去看待,将诉与不诉的决定与护航民营企业、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贯通起来,坚持围绕让民营企业“活下来”“好起来”的目标,依法能动履职。

(二)送“策”上门力求实现标本兼治。小微企业经营者因自身法治意识淡薄,仅关注生产效益,容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暴露出违法犯罪现象,如何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检察履职的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契机,主动教育引导涉案企业健全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有利于企业从诉源上减少违法犯罪现象、防范法律风险,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三)加强监管防止“纸面合规”“形式合规”。如何确保企业“真”合规,做到“真严管、真厚爱”,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核心要义。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提升了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精准指导力度、综合监管考察效果,确保了涉案企业“真整改”“改到位”。

案例六

芜湖市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关键词】

资金使用混同 挂案清理 监督撤案

【要旨】

企业资金和个人财产混同管理使用,是少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有现象,严重时极易出现违法犯罪现象。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立足于社会一般认知心理,从实质上审查是否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综合考虑社会公众接受度,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合理界限,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芜湖市某县政府、县民办中学校长戴某某、芜湖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三方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共同兴建中学新校区。2012年5月,该县民政局准予该中学成立登记。同年,戴某某将所有的股份以880万元对价有偿转让给李某某,其中504万元系李某某从中学账户中支出,后又全额补回。2012至2016年期间,该中学大额资金流转较多,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问题。后因案外第三人举报导致案发。2017年3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侦查,后此案因证据不足久侦不结,从而形成“挂案”。因案件久拖不决,李某某名下企业商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李某某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作为中学实际控制人的李某某,虽然在个人财产与学校资金使用上存在混同,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学校、投资人的利益未受到明显减损。后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中学尚欠李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建设、日常开支等款项达8500余万元,个人财产损失较大,也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且该学校的建设,当地县政府并未划拨投资资金,仅有政策奖励和扶持,学校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着罪刑法定,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0年1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挂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2年7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回访时了解到,该民办中学股权结构清晰确定且无债权债务纠纷,在李某某的管理决策下,办学质量逐年提升,2021年、2022年连续两届升学率位居全县初级中学第一。

【典型意义】

(一)坚持谦抑审慎司法理念。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罪与非罪不清的“症结”,检察机关应承担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依法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本案中,李某某虽客观上具备挪用资金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观故意性,也未实际侵犯到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充分体现了谦抑司法理念,有力有效帮助企业家顺利“脱困”。

(二)做到跟进监督不放松。对侦查机关长期悬而未决的涉民营企业“挂案”,不能一发《通知撤销案件书》了之,必须跟进监督,实时了解撤案进展,切实增强监督刚性。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在到期未回复情况下,检察长主动出面沟通协调,努力打通办案“堵点”,有效攻克了撤案监督“最后一公里”。

(三)依法监督助力民营企业脱困。帮助市场主体渡难关、增信心、促发展,本身就是稳经济、促增长,也是保护社会生产力。本案中,李某某持续投入数千万元自有资金兴办教育,对其采取立案侦查措施,既影响企业家的投资兴业热情,也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清理“挂案”,有利于企业家放下经济和思想包袱,积极投身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案例七

阜阳市高某等4人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

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

【关键词】

涉民企虚假诉讼 监检配合 检察侦查 枉法裁判

【要旨】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涉民企虚假诉讼,使司法权威蒙羞,让司法公信蒙尘。检察机关在办案虚假诉讼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大对案件背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等渎职行为线索挖掘力度,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共同做好调查、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临泉县道路工程,转包给高某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高某因对外举债过多无法偿还,遂伙同律师韩某(另案处理),与债权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恶意串通,通过伪造书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形式,捏造建设工程公司、高某拖欠赵某甲等人材料款、借款及利息近450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18年间,赵某甲等人分别起诉高某和建设工程公司,请求偿还款项及利息,均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此后,建设工程公司长期陷于诉讼之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9月,阜阳某县公安机关以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等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内部办案协同。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将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监督线索分别移交民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三起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审判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二是强化外部衔接配合。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对接,抽调民事检察骨干全程参与了对相关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工作。在审判人员违纪行为查实后,及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将相关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至检察机关办理。

三是强化检察一体化办案。组建检察侦查专案组,对一审承办法官臧某某、二审承办法官许某某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立案侦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干警专业性优势,全程参与讯问工作,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取得审判人员关键口供,最终调查核实两审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

2020年1月,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高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等罪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三十六万元不等罚金,并追缴相关赃款、违法所得。202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一审、二审承办法官臧某某、许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相关涉案民事判决均得到依法纠正。

【典型意义】

(一)找准定位,增强依职权监督能力。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更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有的案件虽未达到由被害企业还款的目的,但是法院作出裁判系采信伪造证据,损害实体公正;有的案件因伪造证据造成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排除存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错误的情况,损害程序公正,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依职权监督纠偏、纠错。

(二)由案及人,增强深层次监督能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能止步于纠偏、纠错,需要不断深化监督层次,加大对案件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调查核实力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的同时,更注重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检察侦查的“刚性”监督,实现了民事纠错和刑事追责的“双管齐下”。

(三)监检配合,增强协同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对于司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侦查便利和优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最大化地实现了信息互通、业务互促,检察侦查的专业能力得到了纪检监察机关认可,促进了监检衔接配合的良性循环,形成了打造亲清政商关系的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安徽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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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吴贻伙

编辑丨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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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安徽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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