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森林防火(森林防火)

包头森林防火(森林防火)(1)

关于森林防火

你我应知!

❀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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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110、119。

以案释法

案例一:祭拜失火,终被判刑

2021年1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善德园(田美墓园)附近山林发生山火,经森林消防队员和当地干部群众扑救,山火于2021年1月19日被扑灭,无人员伤亡。“01.17”森林火灾是广州市近年来持续时间最长、过火面积最大的一次,影响极大。1月19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连续奋战60小时,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经查,邓某对其于当天在祭拜先人时焚烧祭品不慎引起山火的事实供认不讳,“01.17”特大森林失火案成功破获。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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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乱掉烟头,烧林判刑

2021年2月18日15时许,温泉镇石海村灌村围“六迳”山场发生山火。经现场走访调查和取证,办案民警迅速查明起火原因,锁定犯罪嫌疑人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黎某对其失火行为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其在“六迳”山场附近田地耕种休息时吸食香烟,在香烟未熄灭的情况下将烟头弃置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2021年5月18日,黎某因犯失火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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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燃放烟花,乐极生悲

2021年2月18日李某购买了四箱烟花,并邀请石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峰镜湖小区内与其一起过年并燃放烟花,烟花燃放过程中引发了森林火灾。2人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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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因上坟祭祀行为引发森林火灾屡禁不止,造成林地被毁,生态环境建设受到破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群众生活带来重大隐患。祭奠先人的习俗无可厚非,但应该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提倡亲人在世时多尽孝多陪伴,从俭办丧事、搞祭祀,用文明缅怀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先人的怀念之情,避免因疏忽用火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多次纵火,难逃刑法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日期间,杨某因心存不满先后6次携带打火机、蜡烛等物,驾驶电动车去到花都区花东镇、花山镇辖区内的林地内,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将蜡烛插入草丛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7处林地被烧毁。造成林木资源损失价值201761元。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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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可能造成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切勿以身试法,玩火自焚。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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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预防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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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慧芳

来源:广州应急管理

编审:何波 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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