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几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正好一年)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资双方都有相对较便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一个过程。
虽然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都会约定试用期。
本文探讨一下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正好一年,试用期可以约定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日常签合同中,大部分人的习惯是将合同期限约定为整年,比如合同起始日期为某年1月31日,终止日期一般为第二年或者第N年后的1月30日。
上述规定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试用期正好一年,试用期到底是不超过一个月还是不超过两个月。
“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这是很多HR比较纠结的一个问题。有人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订立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订立二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订立一年零一天的,试用期就可以订立二个月。
“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整或一年零一天,试用期都是不得超过二个月。
但是如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零一天,以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问题上,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员工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一年整,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一年零一天,经济补偿则为一个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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